倍凡投资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未评估投资者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8-09 12:04:15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凡投资”)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投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凡投资”)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倍凡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倍凡投资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

责任编辑:l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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