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证重庆股权收警示函 未向投资者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可能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9-08-21 11:27:19

摘要
8月21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重庆监管局发布对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重庆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西证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证阳光基金)系西证重庆股权管理的基金产品。西证重庆股权控股股东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股权)既是西证

  8月21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重庆监管局发布对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重庆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西证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证阳光基金)系西证重庆股权管理的基金产品。西证重庆股权控股股东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股权)既是西证阳光基金的投资者,也是西证阳光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交易对手方。西证阳光基金存续期内,执行该基金投资决策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同时或先后在西证重庆股权和西证股权任职的情形,但西证重庆股权未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任职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西证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证阳光基金)系你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股权)既是西证阳光基金的投资者,也是西证阳光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交易对手方。西证阳光基金存续期内,执行该基金投资决策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同时或先后在你公司和西证股权任职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任职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l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