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私募因信披违规被警示 有投资人竟从未收到过季报
摘要 在严监管背景下,私募的信息披露工作愈发受重视。8月20日,重庆证监局连发4条公告,对4家私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在严监管背景下,私募的信息披露工作愈发受重视。8月20日,重庆证监局连发4条公告,对4家私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严监管背景下,私募的信息披露工作愈发受重视。8月20日,重庆证监局连发4条公告,对4家私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在严监管背景下,私募的信息披露工作愈发受重视。8月20日,重庆证监局连发4条公告,对4家私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其实,中基协早就出重拳加强信披自律管理。从去年11月起,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作为异常机构进行公示,并被暂停产品备案。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识,让广大投资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从而增加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严查信披违规
虽然4家私募均“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但具体情况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是未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如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证基金”),与其控股股东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证投资”)之间的利益纠葛关系。
重庆证监局表示,西证投资既是西证基金旗下某产品的投资者,也是该产品投资项目的主要交易对手方。而在该产品的存续期内,执行投资决策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同时或先后在西证基金、西证投资任职的情形,但此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任职情况并未向投资者披露,违反相关规定。
二是未约定信披的相关事项。重庆证监局表示,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旗下两只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以及渠道等事项。
三是未按照规定和约定披露信息。如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向部分投资者披露某基金的相关季报和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再如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管理的某只产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内容为上一季度的投资活动报告。但该产品成立以来的所有季度投资报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那么,规定和约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有何区别与联系?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私募基金披露的内容、频度、披露渠道和披露责任等,都采用在基金合同、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是披露的最低标准,基金合同、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不应低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合规信披作用大
信息披露有其重要性,同时有利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
对于投资人而言,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权。柯荆民表示,信息披露是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受托义务的应有之义。实践中,存在着基金管理人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等问题。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信息披露,投资人可以对管理人的投资和运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或行使权利。可以说,信息披露,是投资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得到信息,是其作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在投资阶段,信息是影响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大依据;在基金发生亏损时,若非正常的市场风险,可通过相关信息,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柯荆民进一步指出,监管部门对管理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权。而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投资决策权和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也有重要作用。“合乎规定和约定的信息披露,不只是保护投资者,也是保护基金管理人,因为管理人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和约定进行了约定,就认为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柯荆民表示。
加强信披自律与监管
那么,合规信披有多“难”?
“正常来说,向中基协披露后,再发给投资人,是可以一键发送的。”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按照季度为单位披露季报和年报。然后,需要在两方面进行披露,一方面,是在中基协的信息报备系统上进行填报,如果长时间不填报就会被标为异常机构;另一方面,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有很多种,手工送达、发信息、把电子版报告呈送给投资人等。”
为了督促管理人履行信披义务,中基协已采取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去年9月30日,中基协发文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季报、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在公示平台进行对外公示,且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同时,产品备案方面也受到影响。中基协表示,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而此次,监管对多家信披违规的机构出具警示函,也对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此举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识,增加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柯荆民表示。
(国际金融报记者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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