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来源:才查到 2019-08-24 09:22:00

摘要
一般来说,投资者买基金,一般都是盈亏自负。但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这个基民所有损失,建行不服。案件送到二审,还是维持原判,建行依然不服。最终,案子打到了北京高院,被驳回再审申请。看来,各级法庭的观点是一致的,银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那这一切是怎么做到的?据一审裁判文书,北京海淀区王女士称,自

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一般来说,投资者买基金,一般都是盈亏自负。但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这个基民所有损失,建行不服。案件送到二审,还是维持原判,建行依然不服。最终,案子打到了北京高院,被驳回再审申请。


看来,各级法庭的观点是一致的,银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那这一切是怎么做到的?


据一审裁判文书,北京海淀区王女士称,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2日,建行理财恩济支行经理主动向王女士推销一款产品。


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的工作人员均未向王女士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2016年初,王女士急需用款,要求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建行恩济支行告知已亏损30余万元,此时王女士才知悉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系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之后,王女士与建行恩济支行多次沟通无果,直至2018年3月28日产品赎回时,已亏损576481.95元。


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建行恩济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亏损576481.95元,附带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此次损失是银行违反规定,在明知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欺骗她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造成,银行是事件的责任人。



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恩济支行和王女士之间根本不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财产亏损是王女士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恩济支行仅是提供了购买产品的相关服务,与王女士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女士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假设最后王女士赚钱了,是不是钱也归属于银行?



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第一、银行有没有履行适当推介义务?

一审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女士做了风险评估,其中显示,根据王女士填写的问卷,确定其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王女士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缺乏客观性,且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风险情况不符,该基金的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王女士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恩济支行属于不当推介。


法院认为,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女士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女士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女士购买的理财产品。


第二、基金产品风险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均与该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其对该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且该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的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的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建行恩济支行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


第三、银行是否充分告知义务?

恩济支行称,王女士购买涉诉基金时,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须知》、《确认书》等单据也由王女士本人签字确认。《须知》对“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详细的描述,尤其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中以黑体字提示了投资风险,在《确认书》中,王女士也亲笔书写了其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根据上述,应当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已经充分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


诉讼中,王女士和建行恩济支行均确认,在王女士购买前述基金时,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建行恩济支行则称其向王女士说明了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建行恩济支行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女士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另外,王女士购买涉诉基金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关于王女士本次购买的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故王女士的上述签字行为并不能免除建行恩济支行就涉诉基金的具体相关情况向王女士做出说明的义务,亦不能因此而减轻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女士说明涉诉基金具体相关情况的过错。


第四、投资者有金融专业知识,就等于有更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审中,恩济支行称,王女士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


王女士对此则反击称,建行恩济支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与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的界限,王女士作为金融审判人员,也许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对法律风险有较高认识,但并不代表其对证券投资具有高于常人的认知。


第五、银监会没认定银行存在不当行为,能否作为依据?

二审中,建行恩济支行还提交了一组证据,2017年2月,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证明:针对王女士投诉的情况,北京市银监会并未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置。


但法院没有采纳。首先,建行恩济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体现北京市银监会的调查过程,其次,调查结果中载明的结论亦不明确,无法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第六、亏钱要赔,挣钱是不是也得分?

银行称,王女士曾于2015年4月9日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一只中风险基金,王女士购买当时的风险评估同为稳健型,该基金王女士获利24.19万元,如果认定建行恩济支行与王女士之间系个人理财合同关系,则王女士购买该基金的收益应当计算在合同存续期间总收益内,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建行恩济支行。


不过,法院认定之前投资收益有合法依据,谈不上不当得利返还。


第七、谁主动提出购买基金也是关键。

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王女士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据此可以认定,建行恩济支行主动向王女士推介该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二审中,法院最后认定,王女士在评估问卷中明确表明了其投资态度是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其投资目的为资产稳健增长,并且在本金出现10%以内的损失时会出现明显焦虑。


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显示,建行恩济支行向王女士推介的涉诉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该基金类型明显与王女士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


建行恩济支行在明知王女士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的情况下,推介其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建行恩济支行在向王女士推介涉诉基金的过程中,违反了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建行恩济支行虽然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王女士是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涉诉基金,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故对于王女士基于购买涉诉基金遭受的损失,建行恩济支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赔偿原告王女士损失576481.95元,除此之外,还得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之后,建行恩济支行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


北京高院称,关于建行恩济支行主张王女士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有足够投资经验一节,王女士虽多次购买理财产品,但其之前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本案涉诉基金的相关风险等内容有所了解,并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建行恩济支行未按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性推介义务及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而应承担的责任。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的再审申请。



财·茶道|客户购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全赔,究竟是怎么办到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计6条。其核心是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鉴于上述案例发生在新规落地之前,显得更有参考意义。新规落地后,对于金融销售的行为只会更加严格,举证责任更加清晰。金融销售人员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相关民事责任事件。


文章及图片来源: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