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维持原裁定
摘要 来源:中国证券报4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十余份关于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长贵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来源:中国证券报
4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十余份关于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长贵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院有权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当前涉及此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已达611件,涉案金额高达36696万元,确属湖南证券市场中的特大案件,具有重大影响性和疑难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尔康制药2月27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显示,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15.8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56.65%。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2017年同期减少10139.47万元,主要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预计负债以及子公司缴纳罚款致营业外支出增加。
尔康制药曾多次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其中最近一次是在3月8日,尔康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及新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0起,涉及变更诉讼请求4起,涉及金额合计80多万余元。
3月28日,尔康制药还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关注函称,3月28日尔康制药与上海元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素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公司与元贵资产拟成立股权投资基金,认购素麻生物不超过10%股权,基金规模暂定为不超过5250万元。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请尔康制药就签订本协议是否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是否涉嫌炒作股价等情况进行说明。
年初至今,得益于工业大麻概念股异军突起,尔康制药股价累计上涨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