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富通基金经理谢志刚老鼠仓曝光 判3年罚300万

来源:证券之星 2018-09-29 16:34:24

摘要
海富通基金原基金经理谢志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一审判决在裁判文书网披露。谢志刚趋同交易5500万元,非法获利270万元,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罚3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谢志刚,美国波士顿大学MBA(金融方向),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美国康奈尔资本公司助理投资经理、华宝兴

海富通基金原基金经理谢志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一审判决在裁判文书网披露。谢志刚趋同交易5500万元,非法获利270万元,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罚300万元。

原海富通基金经理谢志刚老鼠仓曝光 判3年罚300万

公开资料显示, 谢志刚,美国波士顿大学MBA(金融方向),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美国康奈尔资本公司助理投资经理、华宝兴业基金高级研究员、西蒙莫瑞中国基金公司研究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司Eastspring China Dragon A Share Fund(QFII)投资经理(该基金由信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2013年9月加入海富通基金。2013年10月起担任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4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4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和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基金经理。其管理的产品业绩如下:

原海富通基金经理谢志刚老鼠仓曝光 判3年罚300万

判决书显示,谢志刚,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谢志刚于2008年11月进入A公司(中信保诚基金,原名信诚基金)工作,担任该司XX基金投资经理,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具备查询某基金持仓信息的权限。谢志刚于2013年9月从A公司辞职后,于次月进入B公司(海富通基金)工作,担任该司养老收益基金、强化回报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对上述基金查询、投资指令等权限,直至2015年6月离职。

2011年11月,被告人谢志刚通过亲属关系,获取了“张某1”证券账户并予以实际控制。2011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11日,谢志刚利用上述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所获取的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张某1”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基金、养老收益基金和强化回报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52只,累计成交金额5565万余元,非法获利270万余元。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谢志刚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志刚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刚先后作为A公司(中信保诚基金,原名信诚基金)基金投资经理和B公司(海富通基金)养老收益基金、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因履行职务而获得证券交易股票 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其负责的相关基金账户买入、卖出同种股票,交易数额为5,565万余元,非法获利27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谢志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谢志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谢志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及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谢志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称,为维护国家证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志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

二、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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