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纪委副书记违规买卖股票被没一罚三
摘要 11月27日,原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杭五一违规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合计罚没118余万元。除了纪委副书记身份,本案的特别之处还在于,杭五一实际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并同多人“凑份子”到一个账户下进行的股票买卖。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
11月27日,原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杭五一违规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合计罚没118余万元。
除了纪委副书记身份,本案的特别之处还在于,杭五一实际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并同多人“凑份子”到一个账户下进行的股票买卖。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根据约定,上述5人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杭五一任职于东吴证券,期间于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因此杭五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从行政处罚书来看,证监会发现杭五一违规买卖股票的蛛丝马迹与东吴证券滨河路营业部有关。
调查发现,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超过半数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
特别是到后期,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是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证监会并未直接披露如何建立的营业部与杭五一的关联。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经调查证明,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经计算,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余万元。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余万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余万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余万元。
杭五一起初并不认同处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杭五一申请了听证。在申辩材料中,其辩称,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对此,证监会复核认为,首先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
其次,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
最后,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
综上,证监会对申辩不予采纳。
证券从业人员严禁炒股是一道从业红线,但始终屡禁不止。由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一直保持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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