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证监局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8-11-19 14:42:00
摘要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对注册在内蒙古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违规处理等行政监管工作,责任处室为我局机构监管处。注册地在内蒙古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对注册在内蒙古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违规处理等行政监管工作,责任处室为我局机构监管处。注册地在内蒙古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内蒙古证监局取得联系。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表》(附件1)、在基金产品备案后或基金清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基金基本情况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报送。《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表》或《基金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示事项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变更后的《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表》或《基金基本情况表》,注明变更项目。
二、请各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在首次报送《管理人基本信息表》时一并报送。
三、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附件4)及自律规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内生机制,依法合规募集运作。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附件5),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我局。
上述材料请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报送我局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内蒙古辖区新登记私募机构+管理人名称”。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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