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纪资产公开转让说明书

来源:中金在线 2015-12-07 22:57:40

摘要
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主办券商(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二〇一五年九月声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主办券商(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二〇一五年九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重大事项: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勇松直接持有公司 70.32%的股份,安勇柏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11.58%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81.90%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经营管理方面对 公司存在较强控制。若其利用控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等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以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当控制风险。 二、政策法律风险中国阳光私募从 2003 年开始起步到目前已有十一年,直至 2013 年 6 月,原《基金法》进行了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使得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有了法律依据。此前,由于我国一直未把私募基金纳入到法律体系中,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权益不能获得法律保护。但目前新修订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整体处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另外新基金法对于私募基金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的发展规范还需要更多细则配套实施才有切实可行的意义。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阳光私募基金仍然会存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变动而导致阳光私募基金设立和运行受到影响的风险。公司是否能在新的监管政策下发展好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新基金法的颁布,赋予了私募机构合法地位,未来私募机构能够自行发行产品,合法合规的运行。只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会员资格的私募机构,都相当于自动成为了阳光化的机构。新的法规将会促使私募机构的发展壮大,未来也会由于私募机构的增多导致各机构对市场资金、客户、人才的争夺更加激烈,从而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四、人才流失的风险 阳光私募行业是典型的人才密集型行业,无论是流程开端的资金募集,中段的投资决策,还是末端的资本市场操作,都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极高的专业技术要求,是企业成败的关键要素。公司的高管均有着较高的学历与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保证了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高效运行。但由于私募行业竞争激烈,人员流动性较强,公司在未来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 五、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总体净资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有待继续加强。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投资咨询服务收入和基金管理费收入。公司 2013 年、 2014 年、2015 年 1-5 月分别取得营业收入 25.44 万元、667.81 万元、581 万元。公司 在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成功募集第 一只基金产品“银纪 1号”,产品规模较小,导致公司 2013 年、2014 年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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