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逻辑分析系列(五)法智部落:刘广全

来源:法智部落 2018-08-05 22:18:24

摘要
从郎咸平的房事大战谈婚约彩礼与彩礼返还制度的价值平衡法智部落:刘广全导读:郎咸平的房事大战如同“港独分子”利用香港的民主法治制度蹂躏香港的民主秩序一样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次玩弄。郎咸平的房事大战的对垒双方郎咸平和缪空姐从相识恋爱到对薄公堂均充满着欺诈、玩弄法律、背叛道德和良知。郎咸平及其参战的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逻辑分析系列(五)法智部落:刘广全

从郎咸平的房事大战谈婚约彩礼与彩礼返还制度的价值平衡

法智部落:刘广全

导读:郎咸平的房事大战如同“港独分子”利用香港的民主法治制度蹂躏香港的民主秩序一样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次玩弄。郎咸平的房事大战的对垒双方郎咸平和缪空姐从相识恋爱到对薄公堂均充满着欺诈、玩弄法律、背叛道德和良知。郎咸平及其参战的一方尽管赢得了诉讼却输掉了良知和公众人物的道德底线。缪空姐及父亲为一方的阵营在与郎咸平恋爱的开始就抱着出卖身体换取巨额财富的目的,最终人财两空。双方没有一方值得尊重和同情。双方的团队均抱着死磕到底的精神将诉讼资源运用至极致,双方均未考虑到身败名裂的后果。

郎咸平的房事大战将中华民族古老婚嫁传统礼仪的:纳采、纳吉、纳征等庄严、神圣习俗的彻底颠覆。房子(彩礼)是获取美丽女子的诱饵;年轻女子同样也可以跨越年龄、时空的一切障碍为获取巨额财富自愿用身体交换。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这两种投机的社会常态视若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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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郎咸平与缪空姐的彩礼赠与和追讨诉讼(俗称房事大战)

第一回合:郎咸平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缪空姐及缪父返还购房款。缪家以当初自愿赠予为由抗辩,法院以撤销赠予缺少法定事由且已经超过撤销期间,判决驳回郎教授的诉求。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郎教授当年自愿出钱给缪空姐买房,对于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故,他的房子要不回来了!)

第二回合:郎咸平联合其妻,以郎咸平妻子的名义再次起诉被告缪空姐及缪父。起诉理由是郎咸平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缪空姐购买的房产),要求缪空姐和缪爸爸返还购房款。这一次,法院判决缪空姐及缪父返还购房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三回合:郎咸平诉上海馨源公司及缪空姐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理由:郎咸平2011年向馨源公司购买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郎咸平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汇入馨源公司账户,但馨源公司一直未交付物品,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馨源公司及其股东缪空姐退还900万货款。法院经两审最终判令求馨源公司及其股东缪空姐退还900万货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

第四回合:馨源公司(缪空姐独资公司)诉高汉新豪投资公司及郎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起诉理由:第三回合中馨源公司收到的900万元被郎咸平操控转入了郎咸平实际控制的高汉新豪投资公司。郎咸平起诉馨源公司及缪空姐返还该笔款项实际被高汉新豪投资公司不当得利获取,故请求高汉新豪投资公司返还900万不当得利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郎咸平的房事大战其实与婚约彩礼毫无关系,郎咸平与缪空姐双方从一开始也没有任何婚约的意思表示,郎咸平是有家室之人,缪空姐也未打算与郎咸平携手到老。双方纯粹是物质与肉体的利益交换而已。因此房事纠纷与普通的彩礼纠纷存在本质区别。但与彩礼纠纷存在共性的是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作为诚意,获取恋爱对象的以身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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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额彩礼习俗对婚姻法的冲击及离婚彩礼返还制度的弥补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婚姻法律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结婚为基础的人身权利义务的。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是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俗。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家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收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家属接收给付彩礼的情形。

但是在返还彩礼纠纷不应直接追加父母为案件第三人,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的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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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还彩礼诉讼案件争议焦点辨析:

(一)彩礼的返还范围:

第一、共同开支应剔除: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正常的吃喝玩乐等开支,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小额财物不应归入彩礼范畴。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衣物、正常的日用物品。

(二)返还彩礼与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三)返还彩礼的证据认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四)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彩礼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起算三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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