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炫富引发中晋崩盘涉13万人 专家:监管缺位
摘要 位于上海的中晋公司已被警方查处知情者爆料,中晋公司拉客户使出了美人计这一招聊天截图上海警方于近日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4月6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位于上海的中晋公司已被警方查处
知情者爆料,中晋公司拉客户使出了美人计这一招
聊天截图
上海警方于近日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4月6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了查处“中晋系”相关联公司的公告。
知情人透露,徐勤是正准备去梵蒂冈结婚时被抓的。
据中晋资产公开宣传,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
据悉,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沪上知名相亲节目“相约星期六”的冠名赞助方,九球天后潘晓婷是其形象代言人,是一家百亿级理财平台。
专家提醒,对于高利息的理财产品要谨慎,要确认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中晋系”实际控制人被抓获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告称,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遇上述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赴居住地公安分局经侦部门报案。
中晋资金链告急已有数月
据一财网援引消息人士称,两大迹象显示中晋资金链告急已有至少数月。
其一是核心人物徐勤此前表示过其与殷某定于3月底左右在意大利的婚礼可能延期,担心的问题之一或为公司的资金链和经营问题;
其二是,中晋资产今年以来有明显加大成本以稳住甚至增加融资量的迹象,中晋资产通过给客户经理奖励、客户经理再返给投资人,实际使部分参与短期“冲量”的投资人资金年化收益率已破20%。
另外,有消息称中晋资产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数辆不同颜色的法拉利作为先锋销售经理的奖励,销售业绩靠前者可获得法拉利使用权。此外,近几个月来,中晋资产还实施了严格的满编奖,即销售团队满编制则有奖励,以此拉动人员招聘以扩大规模。
投资者损失会有多大?
中晋的资产负债情况目前还是一个谜。据其公开宣传,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但这340亿元是累积额并非现有平台存量。此数据也有待进一步查证。
据悉,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若中晋犯罪情节经有关部门经侦调查属实,会对投资人形成多大的影响?中晋此前曾对外宣布有一定比例的备付金存留,可用于还款。另据“一财网”援引消息人士称,徐勤有一辆价值2000万的布加迪,前述奖励给员工使用权的多辆法拉利或收归公司用以还款。
一名中晋的投资人称,前不久中晋对其投资账户开始了每日提现设置限额的新提现限制措施。当时也没有太重视此事。现在非常担心被警方查处之后能否收回本金。
据传美女炫富引发崩盘
据北青网综合消息,“中晋”公司发生崩盘,据说都是由一位美女炫富引发的。知情者爆料,中晋资产拉客户使出了美人计这一招,而在营销中,雇佣了美女程明作为企业顾问。
监管缺位是诈骗频发原因之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对“深读”(ID:shenduzhongguo)称,近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有共同特点,都是承诺高息,都是极力宣传、营销,通过登上一些权威媒体、赞助一些全国性或世界级重大赛事等,以最短速度打开知名度。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都是在近几年我国进入负利率时代后才开始参与投资,许多人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对即将参与投资的投资项目和经营模式并不熟悉,也不多关心,更多关注的是所宣传的高利息、高回报,梦想着能够“一夜暴富”,却忽视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的经济常识。
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活动在早期就具备了明显的反常迹象,如没有实际入资、入资后抽逃资金、实际入资与其经营能力不符、登记注册的经营内容不真实、公司成立后没有正常经营、虚假转让、税收情况虚假瞒报等,而工商机关对公司的成立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无法监督其实际经营情况,税务机关也不能核实税务状况的真实性。
“轻刑化”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目前,此类诈骗行为主要涉及《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彭教授认为,目前看对于惩治此类犯罪,法律修订有所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动态的判断。
在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广泛存在,如果一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似有打击面过广之虞。
而对于一些企业的“直销模式”等经营方式是否违法,也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
此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生活非常困难的投资人,可否在查清部分事实的基础上先予发还?
是否可以允许投资人接手涉案企业使之继续经营,案件执行是参照民事程序还是创新执行方式,这些问题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打击呈现“轻刑化”趋势,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0年。若仅以该罪论,即使案件的主犯涉案数百亿元,但其量刑却会比其他一些诈骗几百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的量刑还要低。
这样的量刑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成正比。
彭教授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的立法。
被“坑”投资人如何获赔?
今年初,公安部搭建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目的也是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涉案资金归集后,要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返还”的原则,根据汇总的资金数额,综合考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和涉案获利程度等具体情节,按照前期登记人员的范围、数量,计算出统一清退率,制定清退方案,由涉案省、市、区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退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因而投资人登记情况是制定资产清退和返还方案的重要依据。
如果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未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势必会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司法机关也难以掌握该投资人投资以及损失的相关情况,无法按照清退方案和投资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当然,投资信息登记不影响投资人依法行使报案的权利。
投资理财要谨慎
两位教授提醒投资者,在确定投资项目前应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确定真实债权的存在。在去年公安部门查处某网络理财平台诈骗案前,已经有许多网贷门户网、网贷评级机构(如融360)纷纷揭示其可能存在欺诈或高风险,但是未引起许多投资者注意。
2,注意高收益、高风险。理财公司往往花大钱进行广告宣传,营销成本巨大,其亏空必然越来越大。真正有实力的网贷机构,一般都会主动吸引风投机构进入。如果未有任何一家风投机构投资,说明其盈利前景不被任何一家专业投资机构看好。(来源: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