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信托:信托保管+权益保护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2019-08-29 17:06:12

摘要
小黄车真的要“黄”了。据报道,截至2018年年底,OFO线上退款排队用户已超1000万人,若以每位用户99元押金计算,待退押金至少10亿元。如果再算上199元押金的用户,待退押金可能已达到13亿元以上。无独有偶,2017年以来,多个共享单车平台进入破产清算状态。3Vbike、悟空单车、酷骑单车、町町

  小黄车真的要“黄”了。据报道,截至2018年年底,OFO线上退款排队用户已超1000万人,若以每位用户99元押金计算,待退押金至少10亿元。如果再算上199元押金的用户,待退押金可能已达到13亿元以上。无独有偶,2017年以来,多个共享单车平台进入破产清算状态。3Vbike、悟空单车、酷骑单车、町町单车、小蓝单车等相继停止运营,用户押金损失预计也超过10亿元。

  曾经火极一时的共享单车,在带给用户短暂的出行便利之后,最终留下的只是“一地鸡毛”。坊间关于共享经济的大讨论仍在热烈持续,其中关于押金等与用户利益息息相关的环节,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曾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但是多数共享单车平台已经不具备执行以上政策的能力了。

  监管政策,未能挽救这一行业。互联网时代面向社会公众的押金和预付款管理问题,仍亟待解决。

  押金和预付款的商业逻辑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一类观点认为,用户交付押金只是债权性质的担保,与交付保证金的效果相同,这是一种比较缓和的观点。在这一类观点中,共享单车企业利用用户押金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押金的运用应当予以限制和监管。普遍提出的措施包括:建立押金投资风险审查制度,设立押金保险制度,对押金情况进行公开,规范押金运用方式,设定押金盈利绩效及准备金率红线,指定专门的监管机关等。

  另一类观点认为,交付共享单车押金也就设立了担保物权,即设立金钱质押,因而交付押金设立质权后,用户仍是押金的所有权人,企业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用户押金。在这种观点下,甚至极端地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吸收、运营押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按照这类观点,对于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则建议严格监管,比如借鉴P2P平台,进行强制托管并指定专门的监管机关。显然,第二类观点代表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意见。

  共享单车企业是否可以使用用户押金?这是监管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共享单车企业为了规范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而向用户收取押金是合理的,虽然用户可以随时申请退押金,但通常用户在交纳押金用车之后不会立即申请退押金,加之共享单车平台拥有巨大的用户数量,这一交一退之间自然而然地积累下了巨额押金。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用户押金的过程中沉淀下巨额资金,除了准备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备付部分用户的押金退款请求,其余资金可形成一个稳定资金池。显然,该笔资金,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金钱质押,应该独立于企业,单独监管。

  其实,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面向社会公众的预收款和押金问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各类新商业模式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现象曾普遍存在于教育培训行业、健身行业、美容行业、房屋销售,以及各类有较多预存款的行业中。

  以教育培训行业为例,由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非常普遍的超长期限预收款问题,也就必然发生了一些培训机构经营终止不能退预收培训费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也曾出台了一些方案。例如,教育部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预收款不能超过三个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培训机构恶意收取培训费后跑路的问题,但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同时也存在监管难的问题。中消协亦做出规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款应取得行政许可。针对退费难问题,中消协则提出,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但在实际经营中,一旦经营主体出现流动性困难,一切规定都变得没有意义,押金或预付款的退款变得不可能。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思考:押金或预付款问题,在背后的商业逻辑中,是否可以等同于运营公司的资本金,并用作运营公司的经营?如果可以,就构成了商业信用。这一商业信用,能否面向广泛的社会不特定群体?如果面向广泛的社会不特定群体,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我们认为,商业信用,应该是具备对等商业判断双方发生的预付款和应收款关系。当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时候,社会公众不具备同等的商业条款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处于不对等地位。所以,但凡从社会公众处获得的押金或预收款,都应该区别于一般商业信用,独立监管。

  预付款信托的设立逻辑

  如果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不得占用押金或预付款,该押金或预付款仅作为购买方的信用保证,那么,该笔押金或预付款就可以进行独立监管。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从监管账户支付到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的普通账户,方可自由支配。如果以上交易终止,需退还该笔押金或预付款,则由该账户直接退还给支付人。

  针对这类账户设立的服务信托账户,正是基于互联网支付特点而设立的预付款信托。这类信托账户的设立,不仅可以终结押金保管被随意挪用的历史,解决退款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商业信用中交易双方的信用不对称问题。

  以共享单车企业为例,由企业作为委托人,将用户押金交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区别于共享单车企业(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在企业破产、受债权人追索债务等情况下,受托人依然能按照信托文件有序运营用户押金资金池,因而能有效隔离企业运营风险。用户押金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达到了防止企业挪用、侵占用户押金的目的。另外,虽然不允许共享单车企业直接使用押金,但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信托受托人对信托内资金进行管理,赚取收益,这也是合理。既避免了资金闲置造成浪费,也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来源,间接降低用户用车费用。

  以上押金或预付款信托业务的思路,结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实际,就形成了符合当前市场的“信托保管+消费权益保护”的押金或预付款信托应用方案。预付款信托作为一种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服务信托产品,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信托法赋予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从而与收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隔离。预付款信托,从社会公众付款的角度,管理的是押金或预付款;从收款公司来看,管理的是押金或预收款。通过该信托,从法理制度和交易流程两个维度,实现了押金或预付款的资金安全,也实现了交易的信用保证功能,确保交易双方遵守该笔资金的支配按照合约执行。

  在预付款信托中,由于消费者不是信托投资产品的购买人,本质上是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人,所以,不应该受信托产品“合格投资人”的约束。同时,移动互联网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很多业务中的押金或预付款涉及大量社会公众人员,且交易通常要求具有实时性特征。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开发出与之相匹配的支付系统,在互联网端充分实现对各类押金等预付款的信托保管,准确记录每个用户的押金缴纳、结余、变动等情况,实时在线办理该预付款信托专户的保管、查询、办理退款等事务,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可见,预付款信托的设立有效实现了“信托保管+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区别于传统信托产品,作为社会不特定群体,预付款信托的投资者们支付资金不是投资信托产品,而是作为信托设立方的商品或服务购买人,为其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支付押金或预付款,有效避免了相关公司对社会公众进行欺骗性的资金募集。

  要特别注意的是,预付款信托,注重的是“信托保管+权益保护”,而不是投资增值。预付款信托不属于投融资信托业务,不涉及投融资,不向受益人承诺收益。但这不代表预付款信托没有收益。信托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应该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支持。建议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投资方案;二是由委托公司制定投资顾问,在法定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其中,投资范围应明确为场内标准化低风险交易品种,不得利用投资事项进行利益输送。

  信托公司利用信托科技手段介入相关公司的押金管理和预付款管理,既从制度上和技术上解决了用户与企业之间的信任问题,又能帮助企业提升市场品牌形象、扩大市场规模。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试想,如若当初OFO等共享单车行业的押金管理采用了预付款信托这一方案,是否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因企业无序扩张而带来的押金侵占问题,进而最终避免随之而来的公众信任危机与押金退款难危机?

  (作者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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