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上赢投资两宗违规吃警示函 两产品资金投关联方
摘要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9号)显示,经查,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上赢投资”)存在以下问题:一、常州上赢投资管理的上赢城市停车位专项私募基金1号,上赢汇聚1号私募基金两支产品资金投向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9号)显示,经查,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上赢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常州上赢投资管理的上赢城市停车位专项私募基金1号,上赢汇聚1号私募基金两支产品资金投向均为公司的关联方,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未直接向投资人披露;上赢汇聚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汇聚1号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基金季度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常州上赢投资管理的产品上赢汇聚1号,未取得投资者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明其收入来源、数额等财务情况的证明文件,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常州上赢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常州上赢投资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69号
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上赢城市停车位专项私募基金1号,上赢汇聚1号私募基金两支产品资金投向均为公司的关联方,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未直接向投资人披露;上赢汇聚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汇聚1号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基金季度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产品上赢汇聚1号,未取得投资者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明其收入来源、数额等财务情况的证明文件,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