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可转债实施办法发布 发行主体范围扩大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退出渠道,增强市场吸引力。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按照《实施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债融资,2017年7月,证监会开展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截至今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融资额82亿元,平均融资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融资利率4.9%。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了资本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