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恶意车损评估起诉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9-04 14:28:20

摘要
□章小兵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车险赔案也逐年攀升,其中车辆损失评估起诉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2018年此类案件同比增长16.8%,绝对量已占公司全部诉讼案件的5.3%。被保险人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受损车辆,进而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求偿本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多数情形违背了保险损

  □章小兵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车险赔案也逐年攀升,其中车辆损失评估起诉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2018年此类案件同比增长16.8%,绝对量已占公司全部诉讼案件的5.3%。被保险人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受损车辆,进而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求偿本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多数情形违背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损害了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以及更多善意被保险人的利益,应研究加以规制。

  本文所述“评估起诉”,是指当事人委托拥有价格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通过管辖人民法院向保险人求偿的过程。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自己定损自己理赔,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正性,笔者附议。我们并不排斥和反对评估起诉,相反评估起诉于保险人是一种监督、一种促进;我们是要防范、遏制、杜绝假借评估起诉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评估起诉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当事人意图非法获利而评估起诉是为恶意,除此之外为善意。

  评估起诉的原因

  1.当事人意图牟取不法利益

  事故车辆损失的总评估价格=零部件更换项目费用+维修工时费+漆辅料等-残值,基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理论上应按此价格赔偿。然而想要获取利益,前提必须有赔偿金结余,而实践中因受损项目、维修场所、价格体系、评估鉴定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总评估价格可以有天壤之别,成为当事人牟取不法利益的可乘之机。从受损项目看,或未达换件标准按换件评估损失实际修复,或非本起事故损坏项目嫁接本起事故,甚至利用同款车型损坏配件冒充本起事故未损坏车辆配件评估损失,虚高或虚构损失追求金额结余。从维修场所看,4S店无论是配件价格还是工时价格均高于综合修理厂,套取4S店标准评估损失实际在综合修理厂修复,必然也会产生不菲差额。从价格体系看,配件品质参差不齐且种类市场上叫法琳琅满目,如原厂件、原厂流通件、副厂件、正厂件、品牌件、拆车件、翻新件等,混淆绝大部分非专业消费者视听,不仅如此,这些配件之间的价格差或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金额结余不言而喻。从评估鉴定市场看,本应站在中间人的立场上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受人情、利益输送影响势必造成评估金额虚高产生金额结余。笔者实践中遇到的95%以上都是因为当事人意图牟取不法利益,本案评估金额与定损金额2.64倍差距,原因已然不言而喻。

  2.保险公司延迟定损

  此类情况在保险公司案件激增和人力不足时比较常见。前者在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出行高峰、在台风、下雪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在较短时段内事故频发,案件量激增导致保险公司现有人力应接不暇;后者在保险公司突发员工批量离职、同业集中挖角等情况下,虽案件量平稳但所剩员工不足以应对,部分车主急于修复车辆或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车辆损失。

  3.保险公司拖延定损、拒绝定损或定损价格不够修车

  当前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前端费用高企,保险公司将事故车作为资源、将工时配件政策作为杠杆,区分合作、非合作维修厂差异化投放,意图据此换取前端保费已成为保险行业不争的事实。如此一来,为了迫使出险客户流向合作维修厂,当客户执意选择非合作维修厂时,部分保险公司或刻意拖延定损时间,或直接拒绝定损,或压低定损金额。也正是因为前端费用高企,不排除有保险公司通过蓄意压低定损金额管控成本,部分车主迫于无赖只能采取评估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恶意评估起诉的危害

  1.对保险公司的危害

  恶意评估起诉对保险公司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应诉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额外付出的精力、人力、财力,另一个是未查获案件的非正常赔款支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接到该类案件传票,鉴于巨大金额差异、保险诉讼纠纷的司法实践,势必需要安排自有人力或律师出庭应诉,同时需要安排自有人力或委托外部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往往此类案件处置起来费时费力,即便破获,所投入的精力、人力、财力较正常案件也是额外投入。然而,面对受损项目、维修场所、价格体系、评估鉴定市场等多重因素,多数案件实难以破获,或难以百分百破获,保险公司就只能照单赔偿。

  2.败坏社会风气

  意图牟利的恶意评估起诉是法律禁止的恶质行为,一旦得逞,利益驱使下参与人员绝不会浅尝辄止,后续势必照搬照抄;一旦传播,其他人势必效仿,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或频发,当蔓延成为普遍现象时,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

  3.扰乱市场秩序

  首先,恶意评估起诉不仅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还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一定程度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威胁着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一旦更多人效仿形成蔓延之势,此类诉讼量必然陡增,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4.对其他诚实投保人的危害

  企业存在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不断追求利润,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保险公司在处置恶意评估起诉过程中额外支出的成本,必然削弱企业利润,当这部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会导致保险市场“劣币驱逐良币”,进而逆向选择导致每个投保人分摊的欺诈成本份额上升。

  减少善意评估起诉

  如前文所述,善意评估起诉主要是保险公司延迟、拖延、拒绝和定损金额不足导致,可以据此 “对症下药”。对于节假日和天气等可以预见的因素,保险公司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协调支援人力确保客户服务时效和品质。

  无论资源流向管控需要,还是赔付成本管控需要,保险公司故意拖延定损、拒绝定损和压低定损金额均不可取,有悖《保险法》及行业相关规定。赔付管控应聚焦虚假和虚高,而不是压低合理的车辆损失,让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复车辆。资源管控应引导为主,可以通过合作厂差异化服务投放、资源投放等吸引客户前往。

  规制恶意评估起诉

  1.评估报告质证

  此类案件诉讼中损失认定依赖于评估报告,实践中可以据此质证找报告中的瑕疵,此举系以彼之矛攻彼之盾。首先,要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核实委托程序、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其次,要核实评估机构、评估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如评估机构或评估人无资质则评估报告不攻自破;如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则评估意见值得商榷。第三,要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核实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例如弃国家标准而选用行业标准的,评估意见不应采信。第四,要核实评估对象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充分以及是否与本案关联。第五,要核实评估报告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即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要求,含括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如形式要件确实则可据此抗辩。第六,要核实评估意见与相关照片、勘验记录、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存异亦可据此抗辩。

  2.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是保险公司在处置此类问题时常用举措。首次评估一般是车主自行委托,但这不是申请重新评估的充分理由,实践中部分法院虽然会支持保险公司重新评估请求,往往难以达到重新评估还原损失真相的目的。保险公司一方面应该建立在对原有评估报告充分质证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建立在对损失事实、维修事实等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同时还建议向法院申请专业人士全程陪同评估,做到有的放矢、有据可循、过程监控方能奏效。对于非车主本人主导评估起诉,申请重新评估的同时,一并申请车辆保全,约束车主车辆使用,借此瓦解主导人和车主之间的联盟,也能够起到一定规制作用。

  3.索要维修发票和清单

  恶意评估起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无论车辆是否修复,当事人均不会提供维修发票和清单,但保险法规定提供理赔材料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应诉中当庭索要于法有据。如当事人车辆确实未维修,可申请法院限期要求其发票、清单后补;如前期查实车辆已维修而当事人坚称未维修,适时提供已维修证据可克敌制胜;如当事人能够提供与评估金额一致的发票,可先赔后查。无论是发票后补,还是当事人即时提供,都需要围绕发票的真假、是否真实交易、是否虚开展开调查,坐实相关当事人违法开具发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不法行为,净化市场。

  (作者单位:德联易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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