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之保险标的分析
摘要 □孙宏涛刘秉昊流通联结着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而物流则是流通的高级组织形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物流行业呈现出服务模式多样、专业化水平高和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特点。物流业的进步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捷,提升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对于物流服务提供者而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尽量降低成
□孙宏涛 刘秉昊
流通联结着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而物流则是流通的高级组织形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物流行业呈现出服务模式多样、专业化水平高和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特点。物流业的进步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捷,提升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对于物流服务提供者而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尽量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效率,随着新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的出现,物流服务的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物流经营中的风险问题无法避免。
物流行业的风险来源和保险需求
首先,物流活动是在一个由结点和线路组成的系统中运行,物流的线路可以是不同的运输方式,物流的结点则承担着转运和存储等功能,物流过程既有动态的风险,又有静态的风险,并且现代物流与传统的货物运输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在最新的《物流术语》国家标准的定义中,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回收、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结合。可以说,现代物流服务的边界已经大大拓宽,其风险来源也就更加广泛。并且在物流行业中,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与物流服务关系的动态演变也对现代物流服务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其次,物流作为服务行业遵循着基本的“五准原则”:准确的时间、准确的目的地、准质、准量和准确的价格,为了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物流企业开发出更多的增值服务,这也造成物流行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多样。实现物流的科学化管理,必须管控好物流环节中的各类风险,保险作为管控风险的良好手段,可以为物流企业提供巨大的支持,物流行业的保险服务应运而生。
物流保险的概念和标的
物流保险,一般是由货物的买方、卖方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在物流过程中的货物发生的损毁、灭失所投保的险种,也包括物流业务经营者针对自身物流业务中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或自身对物流过程中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所投保的险种。即在理论上,物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是物流业务中的货物和物流业务经营者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前者存在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基本范围包括:(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后者存在于责任保险合同中,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责任保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
(一)物流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
物流货物保险是从货物的买方和卖方角度出发来设计的,也被定义为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物流货物保险可以由托运人投保,也可以由收货人投保,具体取决于货物买卖双方约定。物流货物保险只针对货物本身,是纯粹的财产保险,可以在货物的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进行针对性投保,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又有不同的险种。其所承担的风险,既有客观的不可抗力,也有各种自然人的主观过错。我国的物流行业广泛运用的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承保机器设备、仓储物品、厂房等静态财产本身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主要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海洋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公路和多式联运方式。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外航空运输方式。海洋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海运进出口货物。
物流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分为一般可保财产和特约可保财产,前者指保险人通常同意承保,能够普遍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后者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特别约定,保险人才同意承保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第五条规定:“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第三条规定:“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即针对买卖双方之外的专业物流经营企业的险种。物流企业因其专业化和规模化的运营,担负的风险比单项物流服务更大。总体而言,现代物流经营者的责任来源可以概括为合同责任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责任,其中合同责任包括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责任、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责任以及与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与合同有关的责任是物流企业在履行物流合同时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如运输工具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仓库储存危险品引起的爆炸或者环境污染等,该类事故发生时,不但可能导致货物损失,还会引发对第三人的巨额赔偿。如果物流企业投保物流责任的险种,则可以在承保范围内减轻自身的损失。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例。第4条规定:“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但遭受雨淋;(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第5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此之外,该条款还包括五种附加险条款。
理论上,物流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当更加广泛,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责任性质为标准,物流责任保险在理论上还包括了物流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类型。随着物流行业的需求变化,保险公司还设计了物流综合保险,主要包括财产、货物运输、机器损坏、雇员忠诚保证、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因保险公司的不同,保险内容会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的物流保险的问题在于,大部分综合责任保险仅仅是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进行组合,并未将物流全流程风险完全覆盖,有些责任保险条款甚至完全排除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并未在实质上起到分散物流企业风险的作用,因而在市场中的认可度不高。前述中国人保2004年《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第9条明确排除了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物流综合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但其第20条第(二)项规定:对“除物流货物本身损失之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保险在服务质效上还亟需完善。
我国物流保险的发展与完善
相对于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物流保险的发展较为滞后。2004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流保险的局面。2007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与国内保险公司联合设计了针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随着网络购物的大规模兴起,《退换货运费保险》等物流险种也进入了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的物流保险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险种少、覆盖范围小、保险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物流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如何创新物流保险种类,提升保险服务物流行业的质效是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新问题。
客观上,物流行业风险集中度高,对物流企业来说,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直接影响到其对物流保险的认可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针对物流企业设计出全流程风险覆盖的保险产品也需要进行合理定价,以保障自身的赔付能力。未来物流保险发展的方向应当是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提供更加个性的定制化保险种类,区分大型和小型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等,精细化设计保险合同条款,平衡保险公司和物流企业的利益。例如可以通过更加多样的附加险种尽可能覆盖各类风险,通过明确的保险条款督促物流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只有保险产品更加科学、多样,才能提升物流企业的认可度,提升保险服务实体行业的能力。
(本文为《物流保险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度一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秉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