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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流行业迫切需要专业的保险服务,为其分担在物流活动运营过程中所承担的一系列风险。但是与市场需求不相对应的是,我国物流保险的发展迟迟未跟上脚步,许多保险公司甚至将其列为劣质业务。如何促进现有物流保险模式的创新性发展以满足长远的市场需求成为当务之急。在物流保险问题开展的过程中,专业的业务人员不仅应该熟悉
物流行业迫切需要专业的保险服务,为其分担在物流活动运营过程中所承担的一系列风险。但是与市场需求不相对应的是,我国物流保险的发展迟迟未跟上脚步,许多保险公司甚至将其列为劣质业务。如何促进现有物流保险模式的创新性发展以满足长远的市场需求成为当务之急。
在物流保险问题开展的过程中,专业的业务人员不仅应该熟悉保险的基本业务,同时也应该懂得物流各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运作情况,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业务形式,有效地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
□孙宏涛 刘伟
物流保险中专业性的人才较为匮乏
在物流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核心性的内容会注重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从而在多种方面消除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最根本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收取保费,以及对责任风险进行补偿,而更多情况下是在风险转移的同时降低产品索赔率,减少自身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从而在根本意义上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在物流保险问题开展的过程中,专业的业务人员不仅应该熟悉保险的基本业务,同时也应该懂得物流各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运作情况,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业务形式,有效地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中,由于缺乏能够对物流企业的运营风险进行足够的认识与把控,同时熟悉保险业和物流业的分析人员,所以对物流中的保险项目很难进行专业性的分析,从而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也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展物流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保险费用制定需更合理
在物流保险项目制定的过程中,基本保费的设计并不科学。在物流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基本责任进行优化,而是按照保险风险的基本类型及相关范围进行保费的确定。对于这种现象,相关制度内容的建立并不符合保险的常规性做法,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物流企业产生的实际业务收入为基础来收取保险费。作为责任保险范畴里的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费的这一计算方式与责任保险关于保险计算方式的规定相冲突,物流企业的收入与物流企业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的规定会考虑的因素是所承保风险的种类,以及该风险发生的概率,而不会以被保险人的业务收入为标准来制定保险费。
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一样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厘定工作由保险公司来完成,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来批准。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充分性、公平性、合理性、稳定灵活性、促进防损原则。具体来说,保险费率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显然,企业规模的大小、经营额收入情况与上述因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大、营业额高的物流企业并不意味着大的风险,这些大型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在配送技术、员工职业素养、经验方面可能都会优于小型的物流企业,管理上的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相反,小型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先天性存在的劣势,所面对的风险可能会更多。一个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的投保人却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与此同时,由于保费过高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还将直接导致其参保热度不高,与之对应,保险公司拓展物流保险市场的动力也会不足,使其难以主动地介入物流保险市场,进而无法形成适应物流业发展进程的主流合作模式和投保模式,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流保险制度的完善。
保费收取不合理的地方还体现在,与现代物流活动的不匹配。现代物流不同于传统物流的一点是现代物流在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呈现出了“短暂性”的特征。不同的物流阶段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所承担的责任也有区别,那么在计算保险费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
物流保险产品存在缺陷
目前物流的保险市场发展不足,除了物流企业需求不足,供给方面也存在问题。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从保险条款的承保主体、责任范围、产品价格等方面均无法很好地满足物流企业的需求。
首先,目前主流保险公司推出的物流责任保险中对承保主体范围规定范围过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推出的物流责任保险中的体现就是该条款把很大一部分的物流企业排除在外,仅允许非常有限的物流企业进行投保。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和从事跨国物流活动的中国物流企业被排除在外,而事实上,不少现代化物流企业都会从事跨境物流领域的经营,比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主业是跨境航运,开辟了三十八条全球运输主干航线,辐射全球各个角落。这些从事跨境物流活动的企业实力超群自然比在境内完成一次物流活动所面临的风险更多,任何一次意外都会带来巨大损失。这些物流企业所承载的往往已不是简单的商业意义,更多的是国家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为其从事风险业务保驾护航,则是没有承担起一个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承保的事故责任与承保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过窄。其中过窄的保险事故主要是指完全排除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违约责任规定的不明确。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只有几条,而除外责任却多达十几条,承保的范围非常有限,物流经营人真正想转移的风险没有被写进条款中,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予承保等。在物流活动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因为物流活动自身固有的特性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那么,在第三方物流责任保险中,侵权责任是否具有可保性呢?首先,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难以证明。其次,作为现代化的保险公司即使面临有限的承保能力,仍然可以通过现代化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来防范风险。保险公司排除物流企业的侵权责任不予承保,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经济补偿功能相违背。另一方面,过窄的空间和时间范围主要是指现有保险产品与现代物流系统性、完整性所追求的精准送达不相适应。对承保的保险期间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含义,对时间和空间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在一些重要的节假日时,买家通常都会对运送的时间和地址提出非常详尽的要求,未完成则会产生违约责任,因此,第三方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保险期间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对于保险期间的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正是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审判中产生了很多疑难问题。
物流保险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但是保险公司对现代物流企业并没有发挥其在其他领域具有的敏锐嗅觉,与现代物流企业蒸蒸日上的营业额和“热情似火”的现状相比,物流保险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未抛来橄榄枝,反倒还有些“冷若冰霜”。两个领域之间的发展速度如此不同的原因就是我国物流保险体系的现状无法满足现代物流企业的需要,无法为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缺乏专门调整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同的物流法律关系只能由散落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调整。具体到物流保险领域,则导致了保险公司在推出物流保险产品时没有法律法规可供参考,也没有体现保险公司应具备的的社会职能,而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因此,为相关问题的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因素。
调整一次完整的物流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落于不同的法律之中,既有民法体系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也有商法体系下的《保险法》,还有行政法《公路管理条例》等等,在这样杂乱无章的情形下不仅会让物流企业、保险公司无所适从,在诉讼纠纷中也会增加法官判案的难度。法律在物流领域、物流责任保险领域的不完善,使得保险公司没有依据和标准可以执行,导致现有物流保险产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足,具体而言:
首先,被肢解的各个物流环节保险与追求物流活动完整性、系统性、连贯性的现代物流的理念相背离。在传统的货物保险体系之下,保险公司并不会提供产品包装、装卸、搬运等多种环节中的保险服务,这就成为物流企业货物保险的限制性因素,从而对整个制度内容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现有的物流保险体系下,现代物流企业不得不把整个物流活动分为不同的环节来进行投保,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多次谈判,多次谈判不仅会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也会浪费时间。
其次,现有的物流保险多集中在运输、仓储两个环节,而针对物流活动的其他环节并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来进行投保,这就意味着,在这些阶段的物流活动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物流企业自身承担,大量的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甚至会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第三,现代物流企业追求的是“零库存”的理念,比如,把同城当日送至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亚马逊物流公司、京东自营物流公司的仓库依靠现代配送技术实现了仓储、配送的智能化,随着运输、保管、配送中心的物流技术与软件技术的结合,“零库存”将不再难以实现。这就意味着货物在仓库里停留的时间是非常短暂的,或者说只是“歇歇脚”而已,所面临的风险也就相应低一些,那么针对仓储环节的保险费率就不宜过高。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