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博泽投资3宗违规吃警示函 私募未评估投资者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9-06 13:10:07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0号)显示,经查,常州博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博泽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常州博泽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注册及办公地址为江苏省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0号)显示,经查,常州博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博泽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常州博泽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注册及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号楼1203-3,2018年9月常州博泽投资实际经营地变更为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桂花路28-3号,上述经营地址变更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常州博泽投资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号、恒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常州博泽投资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号共有3名投资者认购份额,截至检查之日常州博泽投资仅收集并保存1名投资者的基金合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常州博泽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常州博泽投资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常州博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常州博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注册及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号楼1203-3,2018年9月你企业实际经营地变更为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桂花路28-3号,上述经营地址变更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企业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号、恒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企业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号共有3名投资者认购份额,截至检查之日你公司仅收集并保存1名投资者的基金合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c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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