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来源:才查到 2019-09-09 17:13:00

摘要
9月5日,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简称《退出参考》),引导辖区内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也给全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参考与借鉴。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成熟,私募基金必将经历优胜劣汰的过程,引导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非常有必要。才查到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9月5日,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简称《退出参考》),引导辖区内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也给全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成熟,私募基金必将经历优胜劣汰的过程,引导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非常有必要。才查到在这里,为您解读《退出参考》的核心内容,方便您简单了解这份公告。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公告定义的问题私募基金,包括四种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二)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三)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便可进入简易程序:


(一)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基金规模在50人以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三)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明确,清退组成员最少为“3+2”。


“3”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实控人、法人、高管及风控合规或投资经理等);“ 2”为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私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派专业人员各1人)。


《退出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


清退组需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其中,清退组组长为必备职位,原则上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一)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

(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三)向投监会就清退组设立和工作开展进行说明,公布清退组成员的联系方式;

(四)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五)制定、执行退出方案;

(六)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

(七)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

(八)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明确投资者大会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可通过投资者大会进行表决。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提出,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设置投监会,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

投监会成员的五项基本条件:


(一)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投资者应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私募基金合同签署人本人,或签署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有时间和能力胜任投监会工作;

(三)具备法律、会计、基金、证券、房地产等相关专业从业知识;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投监会成员的情形。

投监会需要履行的六项工作职责:


(一)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三)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

(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

(六)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如果投监会成员被发现怠于履行职责、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可以免除其职务。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要求在退出通知发出后,投资者应在指定期限内确认基金份额。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数据为准。

清退组应对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据逐一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投资信息明细表。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具体对清产核资的五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一)投资者名单、基金规模、基金产品备案情况;

(二)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

(三)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四)用于退出的其他资产情况;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资情况。

在清产核资完成后,清退组应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基金类型等因素,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一)退出背景及原因;(二)清退组名单;(三)投监会选举方式;(四)清产核资基本情况;(五)退出期限;(六)退出方式;(七)其他与退出相关的必要事项。同时,附件内容包括:(一)退出方案制定依据;(二)退出承诺书;(三)其他须列明的事项。

同时,《退出参考》明确了退出过程中的材料备存机制,要求清退组及投监会组成和履职的会议纪要、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项表决通过后的《退出方案》、资产处置及兑付的工作底稿等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后供退出参与方随时查询。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定期向投监会披露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工作进展情况,披露信息主要包括:(一)回款情况说明;(二)资金分配进度表;(三)资金来源说明;(四)资金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五)第三方机构参与退出情况;(六)其他事项。


解读|首个问题私募认定出台 私募清退将有据可循

《退出参考》表示,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才查到科技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