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 完善责任保险体系(上)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9-17 08:27:10

摘要
□姜国斌杨洁琼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完善责任保险体系,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充分保障大规模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姜国斌 杨洁琼

  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完善责任保险体系,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充分保障大规模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具有较强社会管理的险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解决大规模民事赔偿责任中,致害人无财产可赔偿受害人,保障大规模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完善责任保险体系,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有重大意义。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或日常生活中,企业、团体和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投保了责任保险后,这种责任可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世纪70年代以后, 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获得迅速发展,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由此可见,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很高,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尤其是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侵权法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大规模侵权者在面对众多受害人高额索赔时往往无能为力。作为市场化损害赔偿重要手段之一的责任保险,其在大规模侵权事件赔偿中的独特作用以及有效性,已经引起政府的关注,此次在《意见》中专门提出完善责任保险体系,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出现的新的风险,大规模侵权致使民事责任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归责原则由传统的过失责任及个人责任转变为强调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与社会责任,不当行为、故障或未能谨慎行事都被归入无过错责任中。大规模侵权表现为受害主体多、累计损害金额巨大,赔偿途径复杂,通常在大多数情形下,致害人仅靠自身的经济实力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赔偿。鉴于这些特殊性,大规模侵权中完全由致害人承担赔偿有可能无法实现足额赔偿,因而损害受害人利益,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大规模侵权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外进行合理分担,责任保险是分担大规模侵权致害人赔偿责任的有效方法。

  责任保险不再将侵权事故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将它看成一种社会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散方式转移。将侵权责任从原来的个人或企业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其原理是保险人通过向潜在的致害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将有可能发生大规模侵权责任导致巨额索赔的相同风险者聚集形成“风险池”,将所收取的保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这个“风险池”中,保险人将可能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损失赔偿进行风险分散及损失分摊。这种风险的转移不再局限于一个地区,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共同保险或再保险的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保险市场上使保险经营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责任保险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其“赔偿替代性”使潜在侵权致害人能有效转嫁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风险,缓解致害人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责任与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满足了大规模侵权对损害赔偿的要求。

  (作者单位: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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