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为现场检查搭建制度框架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9月18日,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9月18日,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
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
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现场检查的顺利,《征求意见稿》对现场检查的职责分工进行规范,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也就是说,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同时,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既然是谁立项、谁负责,现场检查的立项又是怎么立项的呢?《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保监会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经银保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当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报告。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
此外,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
对于现场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方式,《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答案。文件显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同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