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体系建立完善让14亿人生活更美好
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经济社会从百废待兴到腾飞发展,社保制度建设完成了从零起步到实现基本全覆盖的伟大成就。如今,社会保险制度正继续向实现人群全覆盖深耕,正所谓“人人有社保,生活更美好”。社保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总人口由1949年的5.4亿发展到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经济社会从百废待兴到腾飞发展,社保制度建设完成了从零起步到实现基本全覆盖的伟大成就。如今,社会保险制度正继续向实现人群全覆盖深耕,正所谓“人人有社保,生活更美好”。
社保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总人口由1949年的5.4亿发展到2018年的13.9亿,与此同时,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其间,社保制度建设进程与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人口出生率为36‰,平均预期寿命仅为35岁。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一直保持较高的生育率水平,之后的生育水平迅速下降,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下降至1.8左右,出生率降至15‰以下,2018年人均预期寿命为77岁。
正是这样的人口结构对我国养老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出迫切需求。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险制度,主要涉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
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生育率带来了人口急剧增长,也伴生了养老需求与医疗需求的显著增加,原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险制度凸显出覆盖面过于狭窄、保障层次单一、保障项目不全等弊端。因此,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保制度是人口结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由此,改革开放初期,历经数年酝酿,中国开展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制度改革。
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同年,我国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这也奠定了我国养老体系的基础,并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几乎是同一时期共同推进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并,成为奠定我国社保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引入个人分担机制,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定额包干的办法,随后引入社会统筹机制。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乡并轨,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保制度
针对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口,国家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共同铸就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坚实框架,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分割下的“双轨制”问题越来越突出,诸如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
对此,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关意见。按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要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过渡。届时,我国将实现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破除城乡“双轨制”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公平对等,而相同的需求同样体现在破除城乡养老“双轨制”上。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发展中国家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彭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制度建设破除城乡‘二元制’割裂而言是很好的借鉴。”他认为,作为一项社会性事业,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民众身体健康、促进劳动生产发展、实现收入再分配、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对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而言必不可少。
完善社保体系与加强法治建设“缺一不可”
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奠定我国社保制度重要基础的同时,相关围绕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险制度也在一并推进。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1986年,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和企业破产制的推行,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而工伤保险则可追溯至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明确对“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法律形式保障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4月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加清晰地界定了适用工伤保险的情况。
起步较晚的生育保险制度发韧于1994年,开始为配合劳动法实施而推出,即所谓生育保险制度。20多年来,生育保险制度充分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利。新时期,生育保险适应新形势即将被合并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提出,出于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等一系列原因,提出在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社保制度安排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不同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在法治化轨道上不断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契合人民群众高需求的必然结果。
“正如同改革开放永远没有完成时一样,社保制度在历经70年的不断完善之后,注定还会结合今后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作出调整,以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彭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