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盛航保险代理一日接4张罚单 吉林银保监局直指三大违法行为

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9-09-27 11:36:10

摘要
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发布4则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吉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其中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是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公司的处罚;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是对时任实际负责人孟晓川的处罚;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是对保险销售

  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发布4则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吉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其中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是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公司的处罚;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是对时任实际负责人孟晓川的处罚;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常智轶的处罚;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是对运营部负责人刘朝军的处罚。

  针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点:

  1、虚列客户专员工资

  2、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3、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最终,吉林银保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罚款53万;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878.38万 共被罚63万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孟晓川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作出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被罚3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经查,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两人被罚2.2万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经查,2017年12月,常智轶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刘朝军存在通过“臻顺溜”APP,累计向1056人次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常智轶与刘朝军同样违法的都是《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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