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名制:破解保险市场顽疾
摘要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三部兼业务四部总经理单鹏金融实名制是金融开户和所有交易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并记录留存的一种金融制度,更是借鉴国际反腐成果,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等重要的国家反腐体系重要组成。随着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实名制内涵、外延与技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金融板块实名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三部兼业务四部总经理 单鹏
金融实名制是金融开户和所有交易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并记录留存的一种金融制度,更是借鉴国际反腐成果,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等重要的国家反腐体系重要组成。随着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实名制内涵、外延与技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金融板块实名制建设逐步深入,以保险为主题的实名制建设凸显出其特质与场景,应当成为新时期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实施金融实名制是国际社会控制洗钱犯罪的一般趋势和重要举措。在世界范围内,早在二十世纪起,各个国家出于金融安全、反洗钱、反腐、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均积极推动金融实名制的实施。
金融实名制包括身份确认、金融交易报告、执行控制、客户信息保护等要素,是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程,具有重要的金融市场规范功能,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洗钱、信贷、国际金融等市场风险,有利于制止不规范金融交易,防范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控制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便于国家外汇监管。可见,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金融实名制是动态发展与不断深化的过程
实名制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实名制,虽然政策发布业务侧重点、风险场景以及实施方式不同,但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都是现代金融实名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金融实名制是个继承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实名制随着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科技的最新发展,在各个金融板块不断地丰富实名内涵、完善实名手段、拓展实名场景。金融监管部门必须通过实名制了解资金来源、实现穿透式监管,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中基础的基础,金融创新走到哪,金融监管就要跟到哪,实名制就要落实到哪。
保险全面实名制是破解市场顽疾与创新发展之利器
保险天然有实名诉求,一方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充分告知其个人信息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另一方面,保险需要基于真实的人和标的,充分汇集历史赔付、信用等级等数据,实现“从人”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定价。目前,保险实名制主要依据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2013年《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主要提出了保险对于身份信息实名的有关要求。
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但尚未正式发布,也可以说保险实名制尚未有专有的业务内涵和专属的监管规定。在行业层面,目前保险实名认证的要素较为单一,主要为公民身份信息验证,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全流程的实名认证标准体系。
“弱实名制”多年来给保险市场积累了很多问题,是很多市场顽疾的重要根源之一。一是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重要根源。以车险为例,登记在保险公司的客户联系方式正确率只有40-60%的水平,银行、车商、保险代理等中介渠道具有渠道和信息垄断优势,保险公司实际上“有保单,没客户”,造成中介钳制保险公司攫取超额手续费和中间利润,部分车险的中介手续费多则达到25-40%水平,导致保险交易成本过高。二是销售误导、合同纠纷与违规行为的重要根源。由于在投保、缴费、理赔、保全缺乏必要的实名认证流程,保险公司难以证明自身在投保环节尽到告知提示义务,营销员代客户投保签名、代收挪用保费、垫资保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多,保险公司败诉多、涉诉金额较高,同时为假数据、假报表、假业务铺垫了滋生的土壤。三是保险科技创新缓慢的重要根源。金融科技创新以金融交易线上化为场景,线上化以全面数字化为基础,数字化以全面电子化为基础,全面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都要以实名制为基础。由于保险实名制是滞后和不完整的,客观制约了保险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的科技创新进程。
为此,应当从整个金融实名制体系以及金融实名制动态发展进程中,重新审视保险实名制,发现它的专属特质,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使其成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有效监管的基础、保险消费保护的基础、科技创新的基础,统筹和加快推进保险全面实名制建设。
保险实名制建设是复杂的基础设施工程
保险业务流程本身的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关联性,远高于资金、证券与支付等金融交易,客观要求保险实名制要以存款实名、支付实名为基础,难以孤立存在和实施。保险全面实名制的实施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源于保险交易的复杂性。保险交易主体多、交易内容复杂和交易类型差异大。一项保险交易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合同其他执行主体,涉及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合同条款等单证,涉及投保、保全、报案、索赔、核赔、支付、追偿等多个交易环节和类型,涉及单一行程、日、月、年、终身、约定责任发生等交易期限,这些均给实名认证的安全、低成本和有效实施造成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源于保险账户的虚拟性。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支付都是以“实体”账户为交易基础的。而保险的交易是以保单或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和地点是极度分散的,没有场内和集中交易撮合、清结算机制,尚无一个中心化机构去验证和管理保险交易,保险实名制管理缺乏统一的实施载体,也会加大实施难度与成本。
笔者认为保险实名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予以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应当构建“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业务规范和科技应用”四位一体的保险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支离破碎、标准不一、滞留风险。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建设目标,不能仅仅理解为客户身份信息的采集与识别,以及反洗钱规则的执行,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一)交易身份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合同利益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客户身份信息(证件号、姓名等)的认证;(二)客户信息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重要信息的认证(手机号和机主姓名);(三)保险意愿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的意愿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与生物识别)。
一是以法律法规为先导。建议将金融实名制对保险的客观政策要求,形成专属的内涵并予以深化,适时写入《保险法》,尽快制定和发布保险实名制有关监管规定,明确在不同险种、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实名制要求。在实名制的基础上,配套制定电子保单、线上投保等监管规定,促进保险电子化与实名制的有机结合和普及应用。
二是以基础设施为保障。应当依托现有保险行业基础设施搭建保险实名查验的基础平台,打通与公安部公民身份中心、工信部三大运营商的实名查验通道和接口,达到与银行领域同等实名认证效率,让保险公司低成本、高安全的执行实名要求。同时结合现有保单登记制度,进一步实现实名制下的保单登记制度,形成实时或准实时的保单大数据平台,构建保险行业统一的实名账户,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账户下的保单信息查询、验证,为保险全面电子化、线上化和数字化奠定基础。
三是以业务规范为标准。过于复杂的保险交易,需要制定分层次、分场景、分类型的实名制业务规范和标准,比如在人身险、财产险,个人与法人,缴费、保全与给付,短期与长期,临柜、自助机与线上,保险金额与责任等多个维度下,制定短信、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生物识别差异化的实名认证方式和标准,以便于行业顺利有效实施。
四是以科技应用为助力。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将电子签名技术、生物识别技术、API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等,应用于保险实名制和电子化发展。积极研究指纹、声纹、瞳孔、DNA、脉搏和人脸等物识别技术,推进人脸和指纹在保险线上化过程中的普及应用,充分借鉴和参照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
金融实名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单鹏
我国金融实名制定位和起步于银行领域。2000年国务院颁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标志着银行账户实名制在中国正式实施。此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在证券领域,《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开立账户也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同时应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一致,严肃清理配资领域广泛存在的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等交易行为,以提高股市投资行为和资金来源流向的真实性,控制股市流动性风险。
在支付领域,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3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功能、额度和信息认证标准。通过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以治理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接口、外包服务管理不规范等严重违规问题。
实名认证作为一种风控手段,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应用。比如所有进驻P2P平台的投资人和借贷人都要进行实名认证,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账可查。直销银行的用户注册开户、转账借贷以及理财产品购买环节等都要进行实名认证。互联网基金证券、保险等理财投资平台也要开展相关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