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制药、鼎晖投资员工高洁亮遭海南证监局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8-15 22:14:00

摘要
中证网讯(记者李惠敏)8月15日,海南证监局发布对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简称“综合制药”)和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鼎晖投资”)员工、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普利制药项目组成员高洁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综合制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综合制药为持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

中证网讯(记者 李惠敏)8月15日,海南证监局发布对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简称“综合制药”)和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鼎晖投资”)员工、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普利制药项目组成员高洁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综合制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综合制药为持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利制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持有综合制药100%股权,经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内部决策流程,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投资委员会授权高洁亮代表综合制药开展减持“普利制药”股票工作。

  其中,截至2018年12月3日进行大宗交易前,综合制药累计减持“普利制药”股票的比例达到4.95%。2018年12月3日下午2时后,综合制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72万股,累计减持比例5.88%。综合制药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并公告的义务,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620,535股,减持金额79,454,831.05元,占“普利制药”总股本的0.88%。高洁亮负责综合制药减持“普利制药”股票,是该案直接责任人员。

  决定书显示,综合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第一,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对综合制药处以50万元罚款;第二,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的直接责任人员高洁亮予以警告,作为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作为综合制药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高洁亮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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