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两宗违规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0-08 14:46:00

摘要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7号)显示,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六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在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7号)显示,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六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在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一案中,卜龙海时任副总经理,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王昊,持股比例78.90%。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 保险公估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两宗违规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两宗违规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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