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澜资产两宗违规 向部分私募投资人信息披露不真实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0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8月20日至21日对广东御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澜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御澜资产存在以下问题:一、御澜资产未妥善保存御澜朴数私募基金部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0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8月20日至21日对广东御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澜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御澜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御澜资产未妥善保存御澜朴数私募基金部分投资人的基金合同及调查问卷、承诺书等适当性管理材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御澜资产向御澜朴数私募基金部分投资人披露的基金投资运作有关信息不真实,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御澜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御澜资产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御澜资产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80号
关于对广东御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御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至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御澜朴数私募基金部分投资人的基金合同及调查问卷、承诺书等适当性管理材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向御澜朴数私募基金部分投资人披露的基金投资运作有关信息不真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