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乔保险代理违法遭罚 保险费转账大股东4500万未还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0-21 11:10:34

摘要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41号、42号)显示,2019年1月至4月,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部分预收保险费转账至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万元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单位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41号、42号)显示,2019年1月至4月,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部分预收保险费转账至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万元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此外,洪静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450万元,持股比例8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4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3号(七楼)

  主要负责人:王晓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挪用保险费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4月,你单位将部分预收保险费转账至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万元被挪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服务合同及收费凭证、有关保险产品销售统计表、《代收保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资金转账相关财务凭证、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4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洪静

  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31978****

  所在单位名称: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挪用保险费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4月,业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部分预收保险费转账至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万元被挪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服务合同及收费凭证、有关保险产品销售统计表、《代收保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资金转账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