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汇嘉操纵宝信软件和联发股份股价 共被罚没466万
摘要 新浪财经讯 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汇嘉)因操纵“宝信软件(32.460,0.96,3.05%)”和“联发股份(9.250,-0.04,-0.43%)”股票价格,违法所得109万余元的行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中国证监会罚没466万余元。新华
新浪财经讯 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汇嘉)因操纵“宝信软件(32.460, 0.96, 3.05%)”和“联发股份(9.250, -0.04, -0.43%)”股票价格,违法所得109万余元的行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中国证监会罚没466万余元。
新华汇嘉控制涉案账户投资产品及证券
涉案期间,新华汇嘉控制、管理涉案的10只证券投资产品,其中,4只为新华汇嘉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6只为由新华汇嘉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相关产品在涉案期间均由新华汇嘉投资总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卫东进行管理,王卫东使用该等产品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涉案交易。
王卫东负责交易决策并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按指令下单操作,偶尔王卫东也会下单操作。对于新华汇嘉发行的私募产品,新华汇嘉直接通过各产品证券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下达指令。
对于新华汇嘉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计划,新华汇嘉通过各产品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产管理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在其交易系统中设置风控参数,对新华汇嘉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风控审核和监控,审核不涉及交易价格公允性等实质性内容,新华汇嘉交易指令在符合风控阀值参数的情况下经资产管理人交易系统直接下达证券公司,并进入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涉案交易通过新华汇嘉的电脑进行。
新华汇嘉操纵“宝信软件”和“联发股份” 违法所得109万余元
新华汇嘉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尾盘大量买入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的方式操纵“宝信软件”,并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操纵“宝信软件”开盘价。
新华汇嘉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尾盘大量买入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的方式操纵“联发股份”
经计算,上述行为产生违法所得1,091,543.16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华汇嘉实际控制并操作涉案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尾盘大量买入提高股票收盘价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在所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法,影响了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王卫东为对新华汇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请申辩意见
听证中,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涉案交易系正常投资行为,不应认定为操纵。其一,申辩人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其二,交易有合理理由。其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完整,存在选择性取证。其四,未区分买入和卖出账户,认定逻辑错误。其五,申辩人卖出与买入比例悬殊,不具备操纵的特征。其六,认定涉案成交量占比所用统计口径不当。
第二,账户盈亏计算错误。应扣除板块涨幅和宝信软件筹划重大事项导致的涨幅,并应将不同交易日的盈亏合并计算。
第三,没有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处罚不当。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华汇嘉对相关产品仅收取管理费及较低比例的收益分成,由于交易导致亏损,新华汇嘉实际并无收益分成,对其处以三倍罚款不当。
第四,系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应减轻处罚。
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采纳了当事人的部分申辩意见,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涉案交易构成操纵。
第二,当事人关于不同交易日的盈亏应相抵、应扣除其他因素导致的获利等申辩没有合理依据,中国证监会不予采纳。
第三,《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应当包括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新华汇嘉是本案违法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罚没并无不当。
第四,中国证监会在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节。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罚没466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对新华汇嘉没收违法所得1,091,543.16元,并处以3,274,629.48元罚款;对王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