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摘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民初795号赖淦锋: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795号
赖淦锋: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7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52706700.69元(以2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30466666.67元,以本金230466666.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8日,利息为22240034.02元),两项共计为252706700.69元;2.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涉诉债权所承担的律师费550000元;3.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对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3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