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2-01 10:15:00

摘要
文书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9刑初685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诉讼代表人彭诗弦,女,1983年2月1日生。辩护人邾立军、何成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炜,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

文书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09刑初685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诉讼代表人彭诗弦,女,1983年2月1日生。 辩护人邾立军、何成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炜,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何国平、蔡君宇,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彭诗弦及被告单位辩护人邾立军、何成燕、被告人王炜及其辩护人何国平、蔡君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睿谷及被告人王炜于2013年11月27日合伙成立湘潭睿丰,后被告人王炜在上海睿谷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委托理财公司推广、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湘潭睿丰的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移城建郊”项目,招揽高某某、彭某、田某某等不特定投资人入伙湘潭睿丰成为有限合伙人,并向上述投资人承诺10.5%至12%保本付息的高额回报。案发后经审计,上海睿谷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4,199,990.00元。 被告人王炜于2016年11月1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又下了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彭某、高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3、许某某、刘2、田某某出具的报案书及上述证人提供的《湘潭睿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移城建郊”项目合伙协议》、《投资说明书》、《<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移城建郊”项目有限合伙>产品概要》、转款凭证,证实上海睿谷以招揽投资人入伙湘潭睿丰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事实。 2、证人徐某某、林某某、李某1的证言,证实上海睿谷的人员结构情况、经营内容以及被告人王炜以委托理财公司推广、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湘潭睿丰的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移城建郊”项目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登记册》及湘潭睿丰的账户明细、《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证实上海睿谷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不具备金融融资和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及该公司通过湘潭睿丰收取投资款的情况。 4、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合伙企业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证实投资款经由银行贷款给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株洲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后续的资金去向。 5、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上海睿谷吸收投资款的金额、还本付息情况及投资款的去向。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被告人王炜的到案经过。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并无矛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睿谷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睿谷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睿谷及被告人王炜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睿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金伟 人民陪审员徐立山 人民陪审员张俊彪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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