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证监会: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

来源:扫雷人生 2019-11-15 18:05:00

摘要
▲ 以上截图来自财查到APP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信证券)〔2019〕122号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

突发!证监会: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

 以上截图来自财查到APP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信证券)

〔2019〕122号


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信证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信证券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8年2月13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等人到华信证券,出具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华信证券100%股权)《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华信需要紧急兑付公开市场债券,指令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转给上海华信。当日下午,华信证券将招商银行基本账户上的6亿元划入建设银行金桥支行的尾号为0935自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0935账户,系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随即资金被华信财务转至上海华信。


二、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通知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继续租赁集团名下的明天广场房产。2018年2月2日,陈灿辉通知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办理,陈新华根据明天广场的当前租赁价格以77.5%打折后测算了具体金额为53,012,096.56元,扣除华信证券一季度已经支付的明天广场20-23楼租金2,866,471.29元后,最终将50,145,625.27元转账给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系上海华信关联方)。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购买集团名下房产。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立刻转账2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以购买嘉汇广场6号楼和7号楼房产的名义紧急划拨2亿元。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将2亿元转给了华信资产。

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再支付1.4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进行资金划转,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分别为1.15亿和2,500万元)以购买明天广场房产的名义先后转给华信资产。

上述房产租赁款和购房款合计约3.9亿元,经查,在华信证券转账给华信资产后,均在当天又由华信资产转账至华信财务。


三、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信托合同、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华信证券根据上海华信指令向0935账户划款6亿元,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购买房产也未实际过户。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构成为股东的关联方融资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于华信证券的上述行为,李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综上,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灿辉、陈新华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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