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纠纷思路: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 应赔偿损失
摘要 原标题:最高法明确金融纠纷裁判思路: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损失来源:每日经济新闻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或纪要)。每经记者注意到,《会议纪要》中关于金融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
原标题:最高法明确金融纠纷裁判思路: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 应赔偿损失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或纪要)。每经记者注意到,《会议纪要》中关于金融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的内容,纪要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最高法表示,《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据了解,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看金融部分,《会议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最高法表示,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会议纪要》还对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每经记者注意到,关于免责事由中,《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 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值得一提的是,《会议纪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问题意识强。纪要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明确最高法院的态度,避免因规则的不明确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二是指导理论新。《会议纪要》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三是涉及面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我们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还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的公布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最高法表示,《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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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