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大智慧对股民索赔再审请求,大智慧面临巨额索赔,引发市场对“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热议。近年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群体性、巨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证券民事审判压力大,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面对证券侵权这一典型的群体诉讼机制,需要及时研究改进。建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大智慧对股民索赔再审请求,大智慧面临巨额索赔,引发市场对“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热议。
近年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群体性、巨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证券民事审判压力大,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面对证券侵权这一典型的群体诉讼机制,需要及时研究改进。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注册制呼唤集体诉讼
投资者对证券发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呼吁加大违法成本。实际上,行政处罚总是有限的,更适用于这一愿望的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者主要根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主决策。这种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调整,尤其需要强化后端的司法诉讼保障。可以说,注册制改革和集体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巨大威慑力为投资者护航,注册制容易出现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表示:“注册制需要监督。监督可以来自管理者,也可以来自投资者。通过相关投资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使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民事行为形成制度闭环,倒逼股票发行行为合法合规。”
从国际经验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告诉记者,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是注册制下补充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能够有效抑制违法违规行为,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也是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有力法律保障。”章武生表示。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达到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当受到侵权时,由于分散、自身索赔金额不多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不想、不愿意或者客观上难以参加到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来,绝大多数选择放弃了权利的救济。
就是在此前的全国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中,也仅有14名投资者提出索赔请求。业内人士表示,这凸显现行机制下,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
申明退出是核心要素
今年上半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4000多条意见,其中一些就要求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采访中,不少法律专家表示,希望把集体诉讼的“申明退出”这个最核心要素写进《证券法》。
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是不需要所有被侵权人一起参与诉讼,而是通过推选代表人,代表所有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实现所有人共同获益的目的。
肖建华表示,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不同,集体诉讼的核心在于“申明退出”机制,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人数众多、维权不便的问题。
此外,集体诉讼还有利于提高证券纠纷的处理效率。证券集体诉讼将中小投资者集中起来,一次审结,全体适用,诉讼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由于集体诉讼通过统一法律适用,也能有效避免由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或在不同时期对相同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裁决而减损法院的公信力。
同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建议,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应考虑实行“默示加入”和“申明退出”机制,“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投资者原告进行登记才可成为共同诉讼的一员,属于‘明示加入’机制,看上去和集体诉讼制度的‘申明退出’只是程序上的小区别,但在现实诉讼中的差别也非常明显”。
业内人士认为,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需要立法先行。可以结合《证券法》修改,对证券集体诉讼的核心法律要素作出主要规定,具体制度规则由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等。先在证券市场开展证券集体诉讼试点,成功积累经验后,再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
章武生提出,集体诉讼在各领域全面铺开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从最容易推进的领域开始,这个突破口选在证券领域比较合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有关集体诉讼的许多具体制度和机制,在国际上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加以借鉴。同时,在有关制度设计和工作推进中,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好“中国特色”相应安排,重点是采用受害人默示加入、申明退出的安排。
避免国外集体诉讼弊端
从国际经验看,集体诉讼制度常出现两个弊端,一是耗时长;二是被滥用。章武生认为,这些弊端可以用“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进行规避,导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被滥用的因素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
例如,公开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可以相当程度上缓解原告的证明责任。我国看穿式的证券账户体系及交易信息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律师调查费用支出,等等。
集体诉讼在具体操作上会不会很复杂?章武生表示,我国证券领域已有先行赔付制度,并已成功运作。这证明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程度的提升,技术上已实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信息化,可以快速准确的确定受害人数、受害金额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会在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下,引入智能化的辅助工作,把赔偿金额快速分配到原告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
如何设计好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章武生建议,要对“首席原告”的选任、代理律师的确定、案件受理、诉讼费用、责任承担以及和解协议执行等集体诉讼制度机制的主要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在证券集体诉讼试行初期,可以积极发挥国家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作为“首席原告”的引领作用。
他进一步说,在试点阶段,作为注册制的配套制度,可以利用相关法院的专业优势,对证券集体诉讼案件,指定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