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新规轮廓确定:“1个母办法”加“3个配套细则”
摘要 《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但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3个配套细则,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保险资管领
《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但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3个配套细则,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
保险资管领域的资管新规配套办法终于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27日。
落实资管新规核心
作为资管新规保险资产管理领域的配套总则,《办法》对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的核心逐一进行了落实。
比如,对于刚性兑付,《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对于通道业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于多层嵌套,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对于资金池模式,应当做到每只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事实上,“由于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不过,银保监会相关部分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多层面加强风险防控
除了对资管新规核心进行落实外,《办法》还从多个层面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在多个层面进行了加强。
一方面,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另一方面,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与此同时,落实穿透监管。《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应当遵守的长期、稳定特性,《办法》对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分,由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还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由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则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坚持原则与细化相结合
《办法》只是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的一个开始。从内容以及银保监会的答复来看,《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但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接下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3个配套细则,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记者此前在采访时了解到,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产品中的债权投资计划影响较大。比如,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所投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这将影响保险资管机构面向第三方非保资金开展的债权类业务。因此,业界普遍比较关心接下来的配套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