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通报保险资金运用八大问题:投资比例超红线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11-25 07:16:52

摘要
作为各类要素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近年来十分活跃,在支持资本市场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亦是功不可没。保险资金运用在呈现总体稳健审慎的同时,部分业务、部分资产、部分公司还存在着隐匿一些潜在风险。上证报独家获悉,鉴于仍有保险公司存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的问题,近

  作为各类要素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近年来十分活跃,在支持资本市场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亦是功不可没。

  保险资金运用在呈现总体稳健审慎的同时,部分业务、部分资产、部分公司还存在着隐匿一些潜在风险。

  上证报独家获悉,鉴于仍有保险公司存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的问题,近日监管部门向各保险机构通报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通常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应该制定投资决策授权机制,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执行委员会、总裁室、资产管理中心等。各层级投资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行使各自权限。

  不过,根据通报,仍存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的情况。比如,个别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

  投资决策流程亦不规范。有的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不科学,投资运作不透明,监督机制失衡、内控机制缺失。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有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投资官,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个别公司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而违规任职履职。

  此外,还存在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的问题。追求可以覆盖负债成本的绝对收益,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目标,但仍有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日追求高收益。

  问题二:资产负债管理薄弱

  众所周知,对于重资产属性较强的保险业来说,资产负债管理是决定命运的关键。如何通过资产端、负债端的良性互动实现动态平衡、防范系统性风险,已成为全行业的共同使命。

  然而,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意识到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即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

  虽然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认识已经到位,但部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仍显不足。比如,部分公司缺乏资产负债管理必要的模型和技术,没有把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中。

  甚至还有个别保险公司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资产配置激进,挑战监管底线。有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问题三:投管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在部分保险公司中存在。

  根据通报,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逸”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还有的公司投资风险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缺位,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后续管理缺失。比如,有的公司虽已获得投资能力备案,但相关投资团队人员、资质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甚至还有公司超出能力范围投资。比如,个别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投资能力备案而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问题。

  问题四: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上“做文章”,也在部分保险公司中存在。随着监管在这方面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隐匿在通道下的猫腻开始一一现原形。

  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是个别保险公司常用的伎俩。根据通报,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另一个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通道是,利用资管产品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这些问题的症结之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关联方信息的要求;有的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未将高管亲属纳入关联方清单。

  在一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也存在个别公司未披露或不报告的情况。同时,关联交易报告不完整或内容失实。

  问题五: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

  根据通报,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超范围、超比例投资。

  个别公司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监管禁止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个别公司存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个别公司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或集中度风险比例超出监管规定。

  二是假委托或转委托。

  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投资。有的公司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让渡主动管理责任。

  三是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

  有的公司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违规多层嵌套或将信托作为通道的情形。

  四是股权投资不合规。

  有的公司违规开展直接股权委托投资业务,其作为直接股权投资的出资方,让渡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职责,统一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对直接股权投资进行受托管理;有的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却按照非重大股权投资标准进行事后报备,规避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低于监管要求;有的公司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行业超出监管规定范围等。

  五是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

  部分公司受托专户存在非主动管理情形;个别公司受托管理的账户未进行托管;有的公司未按监管要求报送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年度报告。

  六是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

  有的公司投资的债券,在信用评级、发行主体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投资的股票,出现上市公司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等情形。

  问题六: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

  一是挪用产品资金。

  个别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融资主体没有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是挪用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出借甚至向特定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

  二是存在“名股实债”问题。

  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三是组合类资管产品运作违规。

  有的公司发行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通道性质组合类资管产品;有的公司组合类资管产品具有“资金池”性质和嵌套交易结构;个别公司组合类资管产品杠杆比例或集中度比例高于监管要求。

  问题七:风险管理不审慎

  根据通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交易对手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交易对手,最近年度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是公平交易管理不严格。少数公司受托管理的投资账户与保险资管产品之间,或者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日内股票反向交易,没有及时披露或报告;少数公司同一投资经理同时管理不同资金来源的投资账户或者保险资管产品。

  三是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四是合规意识淡漠。有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开展相关投资后没有及时报送信息;有的公司数据报送质量较差,存在逾期报送、数据报送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八: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业内人士认为,以上种种出现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问题,表面上是内控方面存在漏洞,但实际上也与部分保险公司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有一定关系。

  比如,激励制度短期化。有的公司没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少数公司高管盲目片面追求高薪酬、高奖励,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此外,个别公司还存在不当创新、过度创新和伪创新。有的公司脱离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规律,为了创新而创新,甚至为恶意套利而创新,将原本简单的交易结构复杂化,增加了服务实体经济成本,放大了金融风险。

  据了解,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部门想通过通报这一举措,提醒各保险机构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整改反思,全面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能力建设,守住合规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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