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与掌福资产借款合同纠纷案定于12月26日开庭
摘要 原标题:*ST仁智(2.030,0.05,2.53%)(维权):与掌福资产借款合同纠纷案定于12月26日开庭 来源:资本邦11月25日,资本邦讯,*ST仁智发布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原标题:*ST仁智(2.030, 0.05, 2.53%)(维权):与掌福资产借款合同纠纷案定于12月26日开庭 来源:资本邦
11月25日,资本邦讯,*ST仁智发布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作出的案号为 沪0104民初19140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徐汇法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就案号为 沪0104民初19140号原告为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诉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YJK3301),主要条款如下:第一条,原告通过发起设立上市公司2号私募投资基金为被告一募集总规模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划付至被告一企业,用于补充其企业流动资金,被告一按照约定利率和方式支付项目本金及利息,即被告一“应偿付的款项=本金+利息,若基金分期设立的,每期基金的本金与利息分别计算。每期本金=每期原告划付给被告一的基金募集金额:每期日利息=每期本金×8%÷365”。第八条,若被告一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被行政处罚约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均视为被告一违反《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全部项目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一未按期支付任一笔到期利息或项目本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该笔到期利息或项目本金付清之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另行支付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金。第十一条,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3),被告二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三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5),被告三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务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四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4),被告四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偿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偿付义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偿付义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偿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该事项已经被告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2017年9月30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6.050, 0.01, 0.17%)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08878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81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新增申请冻结金额3,400万元,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徐汇区法院轮候冻结1700万股,具体详情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参股公司股权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新增轮候冻结1,157.4621万股,具体详情详见上述公告。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上述公司银行账户新增申请冻结金额、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均因公司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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