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登有望独家受托管理信托公司股权?这恐怕是个被你我忽略的重要信息

来源:信托百佬汇 2019-11-28 08:12:15

摘要
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开始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暂行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

  

  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开始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暂行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二是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罚则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在“第三章第二节股权事务管理第四十七条”和“第三节股东行为管理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信托登记机构(系统)在股权管理中的托管功能和关联交易监测功能。

  •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   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报送至信托登记系统。

  

  目前,依法承担信托行业信托登记职能的正是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其与银保监会信托部、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保基金”)构成信托业金字塔上的“一体三翼”。

  中国信登官网显示,其定位为我国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管部门赋予的信托登记和其他相关职能。

  实际上,中国信登期前在信托登记、数据治理、EAST非现场检查、受益权账户开立等领域做了很多有益工作,有效降低了行业交易成本,提高了行业运行效率,受到监管的肯定。此次中国信登有望新增加托管功能和关联交易监测功能,将进一步做实中国信登的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此前的股权管理事项中,面对股东略显弱势,难以有效约束股东行为,容易发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可以预见,中国信登即将上线的托管与关联交易双系统,将为监管机构开展分类管理、审慎监管、穿透监管提供有力武器。未来,监管层不仅能对信托产品全覆盖、全口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还能有效对68家信托公司的股东的进入、持有、退出形成一个全方位、透明化的管理,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中国信登目前盈利低于预期,此次如能获得信托公司股权登记和关联交易监测的独家权限,可以适当增加其营业收入,弥补前期信息科技投入,但具体能有多少,目前尚难测算。

  我们期待,未来中国信登上线股权托管系统,有效督促信托公司股东做好信息披露,从而减少公司与各股东沟通成本,让公司将更多精力集中在业务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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