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集团周仁强落马 供职国元证券的妻子因受贿获罪
摘要 新浪财经讯高速集团原董事长周仁强因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在退休之后依然锒铛入狱,获刑6年6个月。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受贿案判决书则显示,周仁强之妻原国元证券行政官部副经理,也因利用自己在国元证券的职权及周仁强的职权受贿200余万元而获罪。一年前,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原董事长周仁强因涉嫌受贿、
新浪财经讯高速集团原董事长周仁强因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在退休之后依然锒铛入狱,获刑6年6个月。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受贿案判决书则显示,周仁强之妻原国元证券行政官部副经理,也因利用自己在国元证券的职权及周仁强的职权受贿200余万元而获罪。
一年前,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原董事长周仁强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周仁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妻子张某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折合人民币225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
一年后,周仁强及其妻子张某的判决书相继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布。
妻子以开推拿店为名收受贿赂
周仁强的妻子张某原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经理、安徽国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6年3月,周仁强退休;2016年11月,周仁强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2月,周仁强的妻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张某被指控利用本人及丈夫周仁强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周仁强共同受贿225.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0年10月,张某筹备成立易筋堂推拿馆,彭某、徐某先后结识张某和周仁强,为得到周仁强的关照在高速集团承接业务,二人先后向张某的推拿馆出资。但对于投资金额、所占股份、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具体问题,彭某二人并未与张某有过任何的协议和约定,
2011年初,彭某将77万元投资款交给了张某;同年4月,张某收下了徐某的60万元投资款,另安排徐某出资29.26万元用于装修、购买设备。
对于彭某和徐某的出资情况,周仁强一直是知情的。2012年初,彭某、徐某二人向张某表示将所持有的股份送给张某,周仁强对此也并没有表示反对。
2012年5月初,因经营不善,张某对外转让易筋堂,徐某又虚构他人名义向张某支付了80万元的转让费并继续经营。
2013年8月,张某担心被查处,两次退给彭某34万元,并让彭某将收条落款时间提前到2012年6月、7月。
收钱办事。2011年至2013年,周仁强自己或由妻子张某出面向下手及他人打招呼,为彭某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龙湖天地项目、御景天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泰兴塞纳公馆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方面谋取利益;为徐某承租告诉集团庐州大道八号房产、万通大厦裙楼和2、3号公寓方面谋取利益。
妻子用其职权为表弟工程打招呼
不但收钱为外人谋利,张某还让周仁强为表弟刷脸接项目。
2010年张某的表弟佟某位了合作单位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能承接安徽高速地产集团池州有限公司绿化工程,请周某帮忙。周仁强为其打了招呼,使得上述单位顺利中标。2011年初,佟某又为挂靠的杭州萧山园林公司承接高速地产滨湖时代广场二期景观绿化工程找到张某帮忙,张某帮其打了招呼,并将打招呼的事告诉了周仁强。
2011年10月,张某以代为炒股的名义收下了佟某的30万元,并安排用佟某的名字开立了股票账户。2012年,张某又为佟某打招呼承接了告诉地产铜都天地绿化工程。
妻子供职国元借公司项目收好处
张某供职于国元证券,2009年12月,国元证券发行了皖通告诉债券业务。2010年9月,国元证券为了对周仁强夫妇表示感谢,便以发放项目奖金的名义送给了张某5.5万元。此事实,有皖通高速(600012)公司债券项目收入提成二次分配方案的请示为证。
张某不但利用周仁强的影响力在单位多分得奖金。在自己担任国元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经理时,张某为合肥远辉商贸有限公司法代代理的“迪莱”品牌在竞标和承接国元证券女装业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使“迪莱”品牌获得了该女装采购订单。2011年,张某同样以投资入股易筋堂的名义接受了远辉商贸法代给予的20万元。
2012年6月至12月,张某在担任国元证券行政部副经理、国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向后将国元证券公司农庄装修、国元证券公司综合办公楼墙体修缮工程交由彭某承接,彭某又将工程交给鲍某施工。为了感谢张某,以及想进一步通过周仁强承接工程,2013年春节,彭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张某3万,2014年春节前后,又以给张某外孙女压岁钱的名义,送给了张某1万元。
在周仁强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及周仁强的亲属已经为二人退赃1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本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价值225.7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同时,法院认定在与丈夫周仁强的共同受贿中,因利用的是周仁强工作中的便利,认定为从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
周其仁两罪并罚被判6年6个月
在张某判决书公布的1个多月前,周仁强的判决结果已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周仁强被认定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5.73万元。
检察院还指控周仁强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因其介绍驿达高速服务公司高管与在皖信典当高管相识。2013年初,驿达公司分三次共计委托贷款7500万元给了皖信典当。在驿达公司总经理何某案发后,周仁强指示相关人员上报补充告诉集团审批手续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在此期间,彭某分四次送给了周仁强1.2万元的购物卡。但法院认为,驿达公司的委托贷款行为是公司内部决定,因此没有认定周仁强挪用公款罪。
2012年,而在高速集团入股幸运物流的过程中,周仁强违反规定,未经集团研究并报国资委批准,个人决定收购储飞及江花棉业持有的幸运物流10.8%的股权,并先行支付对应的收购款1360.8万元。为完善收购手续,周仁强主持召开集团办公会研究收购事宜,并向参会人员隐瞒股权已收购的客观事实,在明知幸运物流严重亏损、储飞部分股权出资未到位和集团总经理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决定收购。并于2013年初,高速集团向幸运物流补充支付10.8%股份对应的二期出资款648万元,幸运物流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一审认定周仁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