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客户绕标购华仁药业致欠千万 称因国元证券引导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4-17 15:01: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国元证券(8.360,0.05,0.60%)一名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中利用管理漏洞绕标购买其他股票,但最终股票亏损,无法偿还国元证券融资款1007.17万元。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6日,国元证券与客户陈行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陈行

融资客户绕标购华仁药业致欠千万 称因国元证券引导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国元证券(8.360, 0.05, 0.60%)一名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中利用管理漏洞绕标购买其他股票,但最终股票亏损,无法偿还国元证券融资款1007.17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6日,国元证券与客户陈行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陈行在国元证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陈行向国元证券提供担保物,从国元证券处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国元证券综合考虑财务安排及资金成本情况确定并调整,国元证券确定及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时,将在国元证券网站公告;当陈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国元证券有权在不通知陈行的情况下立即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陈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陈行到期未归还国元证券借款、证券以及国元证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国元证券债务的,陈行需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国元证券在对陈行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陈行负担。

  2018年1月25日,陈行利用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则买入恒生ETF股票后卖出获得现金,并利用卖ETF股票所得现金买入华仁药业(3.990, 0.00, 0.00%)股票,累计约7700万元,后发生亏损。陈行无力向国元证券偿还借款。

  陈行信用账户触及平仓线,国元证券依约强制平仓,2018年2月26日平仓后陈行尚欠国元证券本金1007.18万元、截至2018年2月26日的利息10.85万元、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罚息29.21万元。

  国元证券将陈行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行到期未归还国元证券借款、证券以及国元证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国元证券债务的,陈行需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国元证券在对陈行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陈行负担。国元证券为此支付律师费10万元。陈行不服,提出上诉。

  陈行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业务,国元证券必须要整体、完整地观察客户开展业务的行为。国元证券设计了完整的技术路径,使得客户的“融资资金”从技术上变更为“自有资金”,进而使得客户能够不受融资融券业务规范的限制,投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陈星还认为,自己与国元证券就融资融券交易签订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与《承诺函》。《承诺函》中揭示的风险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存在明显区别,突出强调了客户从事绕标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与客户不产生任何纠纷,说明国元证券明知绕标行为存在且可能造成上诉人非正常投资损失仍引导上诉人从事违法违规的绕标行为。

  陈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陈行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国元证券知晓自己整个绕标行为,并放任、配合自己从事绕标行为。但该关联性未被一审法院认可。

  除此之外,陈行认为,国元证券对上诉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约操作,致使自己信用账户内巨额资金被全部平仓,国元证券无权要求上诉人赔偿其公司损失。

  陈行表示,国元证券为赚取融资佣金、利息,明知自己帐户实际是案外人进行融资融券操作,仍为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陈行称,自己在国元证券开设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系经案外人周天游介绍出借给案外人陈登科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国元证券明知自己非帐户实际使用人,帐户资金非自己本人持有,仍通过给案外人周天游介绍好处费的方式,要求介绍人周天游从中牵线搭桥与帐户实际使用人陈登科联系,违规为案外人陈登科提供大量信用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陈行认为,本案纠纷系国元证券恶意纵容、串通的违规开户,若无此种不当行为,则自己根本无法开设信用账户、账户实际操作者亦无法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各方的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

  陈行还表示,国元证券在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1、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的规定。案外人2017年8月4日买入恒生ETF时,信用账户保证金有3348万元,最多只能买入3348万元恒生ETF,但案外人一共买入4666万元恒生ETF,超额融入1318万元;

  2、违反信用账户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融资借款的规定,对信用帐户未采取监管措施。

  陈行强调,国元证券设计了完整的技术路径,使客户的“融资资金”变成“自有资金”,系引导客户从事违法绕标行为,同时国元证券对客户账户存在未能合法监管以及有效风险控制导致账户发生穿仓损失、律师费过高等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国元证券在资金出借后,只对保证金帐户的保证金进行监管,且担保比例是否低于平仓线而采取强制平仓而保证证券公司资金出借的安全。因陈行融资所购证券后又卖出,再购证券系陈行的个人自主决定行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风险揭示书约定,国元证券在资金出借后,对保证金帐户中的保证金进行监管,陈行应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一旦出现强制平仓情形,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买卖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等内容。也即资金融出后,在没有强制平仓情形出现的情况下,陈行有可选择买卖券种等的自主权。同时,法院认定,陈行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系其个人行为,与国元证券无关。二审法院陈行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