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600565.SH)再次向重庆五中院进行异议申请 以避免华澳信托后续主张债权牵涉公司的行为和措施
摘要 格隆汇9月26日丨迪马股份(600565.SH)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的《告知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及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银控股”)及关联公司(含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宇、赵洁红的诉讼、执行案件,统一由其负责审理、
格隆汇9月26日丨迪马股份(600565.SH)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的《告知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及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银控股”)及关联公司(含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宇、赵洁红的诉讼、执行案件,统一由其负责审理、执行。
现就《告知函》中所述执行案件存在涉及披露事项公告如下: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澳信托”)系公司大股东东银控股债权人之一,是未加入公司大股东东银控股债权人委员会的金融机构,主张7亿元普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兑付,其要求冻结及划转东银控股持有迪马股份2018年度所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来实现其债权兑付。
一、华澳信托要求冻结及划转东银控股持有迪马股份2018年度所有股份的现金红利
(一)2019年0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向迪马股份留置送达(2018)沪01执2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华澳信托诉东银控股(2018)沪01执258号裁定书,要求迪马股份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东银控股持有迪马股份2018年度所有股份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206,421,734.79元及利息为限,冻结成功后,将上述红利款划转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二)2019年6月18日,上海市一中院再次向迪马股份送达的(2018)沪01执2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迪马股份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追回东银控股持有迪马股份全部股份的2018年度现金红利,以人民币206,421,734.79元及利息为限并协助将上述钱款汇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户,逾期不能追回的将对迪马股份采取处罚等措施。
二、迪马股份异议申请
公司认为上述事项存在执行权及法律效力的异议,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可能误导投资者,引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公司第一时间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异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海一中院轮候第八顺位冻结东银控股股份及孳息,尚未发生司法冻结的效力。
(二)就实体权利而言,华澳信托债权不存在质押权,无权优先受偿,执行将侵犯担保债权人权益,影响东银控股债委会所有优先债权人共同利益。
因华澳信托债务本身与公司无任何关联,上述协助执行自发生起一直存在异议,且上海一中院在收悉异议申请至今并未对公司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及后续执行实施,上述情况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产生较大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的《告知函》,华澳信托上述案件也由重庆五中院统一负责执行,公司也已再次向重庆五中院进行了异议申请,以避免华澳信托后续主张债权牵涉上市公司的行为和措施,造成公众不必要的猜测及误导,以致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华澳信托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