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斐资产异议申请被驳回 多银行账户仍被冻结
摘要 歌斐资产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事件有了新进展。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独家获悉,多个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依法冻结后,歌斐资产陆续向相应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相应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而多地法院受理、审查后,驳回了歌斐资产部分异议申请,目前其仍有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那么,后续歌斐资产是否会向法院提交
歌斐资产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事件有了新进展。
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独家获悉,多个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依法冻结后,歌斐资产陆续向相应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相应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
而多地法院受理、审查后,驳回了歌斐资产部分异议申请,目前其仍有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那么,后续歌斐资产是否会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经营又是否会造成影响?
就此,5月2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了歌斐资产方面,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我们将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所有产品账户独立托管,独立运作,被申请冻结的账户涉及损害基金投资人权益者,我们都会提出复议,维护公司与基金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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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被封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歌斐资产”)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起因是“歌斐创世优选投资基金”部分投资人与歌斐资产就基金合同产生争议,部分投资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基金合同、返还投资款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利息损失。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后,部分投资人又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歌斐资产名下相应的银行资金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相关法院,相关法院依法冻结了歌斐资产名下相应银行资金或查封了相应价值财产。
《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到了“歌斐创世优选投资基金”的多位相关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佳禾食品”)以及自然人投资人郑某君。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10月24日,佳禾食品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基金合同、返还投资款1000万元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利息损失。
在佳禾食品申请财产保全下,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05财保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歌斐资产名下的银行资金1107.34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18年11月12日,苏州中院冻结了歌斐资产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支行517***744账户、交通银行苏州郭巷支行353***13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翔殷支行032***071账户。
此外,在郑某君申请财产保全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沪0115财保2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歌斐资产的银行存款1107.3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9年3月13日,上海浦东法院查封(冻结)歌斐资产在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110***006账户,保全金额86.79万元,实际保全情况显示为“余额不足”;查封(冻结)歌斐资产在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110***001账户,保全金额795.67万元,实际保全情况显示为“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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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
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后,歌斐资产陆续向相应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2018年12月,歌斐资产向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苏州中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歌斐资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歌斐资产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支行517***744账户、交通银行苏州郭巷支行353***13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翔殷支行032***071三账户的司法冻结。
歌斐资产认为,案涉仲裁纠纷系基金合同纠纷,佳禾食品在该案中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和利息,但歌斐资产未最终取得案涉投资款,该投资款实际取得方为“歌斐创世优选一号投资基金” (下称“优选一号” ) ,歌斐资产仅作为“优选一号”的基金管理人参加仲裁。
歌斐资产指出,案涉三个账户系歌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歌斐阳光城海坤系列投资基金业务需要所开立的,依据基金法第七条关于“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本案不得对案涉其他基金的基金账户强制执行。
对此,佳禾食品辩称,歌斐资产系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佳禾食品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缴纳保证金及保全费后,有权申请保全。这与歌斐资产是否实际占有佳禾食品与歌斐资产在仲裁案件中争议的投资款并无关联性。同时“优选一号”并非法律主体。
此外,佳禾食品认为,法院查封的账号均为歌斐资产名下的账号,账号下的资产即为歌斐资产名下的财产。如案外人主张案涉查封款项系其所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在与郑某君的案件中,2019年3月19日,歌斐资产以其系基金管理人代表“优选一号”参加仲裁,相关责任也应由“优选一号”以基金财产承担,以及被封账户内资金并非管理人财产而属于投资人所有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相应账户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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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
歌斐资产提出执行异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苏州中院认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仅能证明歌斐资产曾开立了户名为“歌斐阳光城海坤二号投资基金”及“歌斐阳光城海坤三号投资基金”的账号。
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委托贷款合同》虽可以证明案涉农业银行账户系歌斐公司为基金的资金运作即向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开立的账户,但无法证明该账户内资金系投资基金,在苏州中院向歌斐资产要求提供案涉农业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用以证明该账户内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歌斐资产在苏州中院指定期限内未向该院提交。
综上,苏州中院认为,基金管理人主张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账户财产系基金财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现歌斐资产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苏州中院有权对歌斐交行郭巷支行账户、农行翔股支行账户予以保全。
苏州中院指出,对于歌斐中行花桥支行账户,歌斐资产自认系其自有账户,本院亦有权对该账户予以保全。歌斐资产异议称其与涉诉的仲裁案件无关,并非仲裁案件的实际义务人,不应执行其名下财产的主张。对于歌斐资产的上述异议请求,苏州中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歌斐资产的异议请求。
佳禾食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歌斐资产可能会申请复议,但如果没有新证据,江苏高院通常会维持苏州中院的裁定。”
此外,在郑某君的财产保全案件中,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歌斐资产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110***006账户名称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根据歌斐资产提供的相关银行证明及凭证,可以认定该账号内的资金不属于歌斐资产所有,而110***001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认定属于歌斐资产所有。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歌斐资产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账号为110***006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此后,郑某君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郑某君认为上海浦东法院作出的解除保全尾号006账户的裁定无事实依据,请求上海浦东法院依法撤销【(2019)沪0115财保2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对此,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歌斐资产已提供证据证明,110***006账号内资金不属于其所有,故上海浦东法院依法解除对该账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海浦东法院驳回郑某君的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