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银行卖出假理财 做局的还是另一家银行行长
摘要 同业理财,就是银行作为投资者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常见的理财市场行为。然而,就有人在其中设计套路。近日,蚌埠市人民法院曝光这一案例。2015年5月,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等四人商议利用常某银行行长身份,通过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同业理财业务骗取10亿元资金。其手
同业理财,就是银行作为投资者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常见的理财市场行为。然而,就有人在其中设计套路。近日,蚌埠市人民法院曝光这一案例。
2015年5月,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等四人商议利用常某银行行长身份,通过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同业理财业务骗取10亿元资金。
其手段是,在徽商银行“虚构”一笔10亿元的理财业务,先骗取出资银行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某任职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套取资金。
四人在商议后,便开始物色该理财产品的买家。四人先后联系过廊坊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但都遭拒绝。
转眼到了10月,吕某通过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及其负责人李某1的关系,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李某某中信银行是否购买。经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答复李某1,中信银行答复可以购买。
应李某某的要求,李某1将该理财业务金额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4.5%+0.5%后,李某某与常某取得了直接的联系。
后续交涉中,李某某根据中信银行的要求,将理财产品收益提高至年化利率为4.7%。这一过程中,常某告诉李某某其中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且不用于理财。而这一过程中,李某某并没有进行汇报。
随着细节的敲定,终于只差签合同了。此时,常某露出了破绽。
据李某某供述,王某2等人在网上看到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这款理财产品与她做的这款理财产品的内容包括期限以及利率都不相符,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而分行是不具备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权限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李某某再次选择视而不见,相信李某某所言忽视这一重大纰漏。
无独有偶,10月20日,李某某与同事童某(中信总营信贷管理部投后资产监控处员工)以及千石公司的徐某等人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李某某现场提出,徽商银行一级分行需要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
于是在10月20日下午,李某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着盖章。常某无奈派人冒充工作人员假装盖章,并称用章不让拍照,因此知道是否真的在合同上盖章不得而知。
判决书写到,李某某供述她去徽商银行核保核签时没有尽到全程监督责任,没有仔细查看常某用印过程,后来看见常某在回执上将收益率4.5%手写改成4.7%,并从抽屉里拿出固镇支行的公章在修改处用印,这明显是违反银行相关印章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李某某未给予重视,未及时向中信有关人员汇报。就这样,合同生签订,资金“到位”。
纸是包不住火的的,骗局很快被识破。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
眼看东窗事发,常某某竟还派人假冒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长蔡某,接待中信银行负责巡视的黄某和李某某。
而在中信银行之后的内部调查中,发现各项问题,王某1及常某开始着力清退财物,但缺口仍高达4.7亿余元。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等犯罪行为。
案件宣判
2016年10月19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李某非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类似同业理财诈骗案件此前也屡有发生,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私刻“萝卜章”、审核不严,每一个精心编织的骗局背后实则漏洞百出。业务管理、内控的疏漏,再次给银行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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