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刘小军:新时代家族信托如何转型
摘要 不久前,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国立同志发表了署名文章《拥抱新金融》,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进入了历史新方位,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金融体系身在其中,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催生出新金融的轮廓。笔者在实践中深感认同,并
不久前,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国立同志发表了署名文章《拥抱新金融》,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进入了历史新方位,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金融体系身在其中,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催生出新金融的轮廓。笔者在实践中深感认同,并借此来尝试阐述和归纳中国家族信托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业务实践。
家族信托最早出现于欧美,距今已有百来年的历史,中国大陆第一家家族信托应该在2013年成立,目前中国大陆家族信托的规模大致在1000亿人民币左右。中信信托于2013年底开始推动家族信托业务,2015年底业务规模不到10亿元,而截至目前已发展到两三百亿的规模,实现几何级增长,89%以上的客户选择的信托期限是永续。这当然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侧面反映了市场需求的迸发。
根据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管理部发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该定义对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范围、信托目的、受托人服务内容、受益人身份和范围、信托财产金额等做了界定。上述《通知》颁布的背景是“资管新规”下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在过渡期内的安排,其中对家族信托业务的例外安排,从某种角度反映监管机构对该业务的认可和重视。
监管部门2018年才对家族信托给出定义,说明该业务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基于改革开放三四十年来民间积累的大量财富,它顺应新时代下新旧动能转化、传统行业收缩避险、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安排的要求,它要求将金融服务和客户的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单纯的金融服务延展到客户及其家族企业和家族成员的整个生命周期,它具备财产风险隔离、财富管理及财富传承等功能,是新时代下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是对传统金融的升级。在家族信托业务中,金融机构“不再仅仅是融资等传统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而是融智赋能的资源整合者”。
家族信托对社会治理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2019年6月,美国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600036,诊股)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达到197万人,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90万亿人民币,这还不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的价值。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目前虽仅有千亿规模,但发展迅速且前景广阔。家族信托业务不仅仅是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工具,它发展起来后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对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稳定并沉淀国内财富、促进家庭和睦、传承国民精神、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家族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资本运作方式
信托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的运作符合国家导向。在信托关系下,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分离,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财产的管理权属于受托人,财产的受益权归属于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业务中,民间财富的所有权属于高净值客户本人(委托人),但民间财富的管理权赋予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资金投资方向须符合国家监督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巨量社会财富的运作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有利于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国家鼓励的方向,另一方面限制了个人资本的弊端。
同时,家族信托有利于民间资本在代际传承中保持集中,避免生产力因人为因素而削弱或破坏。资本适当的集中而不是分散有利于现代化社会大生产,这也是股份公司产生的历史原因。“创一代”改革开放三四十年来积累的财富因“创一代”退休或过世等问题而面临财富在其兄弟、子女、创业元老等利益相关方之间分割,而家族信托在保证“创一代”财富集中统一运用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不同的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从而有效解决财富集中运用和利益合理分配的矛盾,避免家族和家族企业的纷争导致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分散。除了金融投资外,家族信托还涉及财产规划、风险隔离、子女教育、家族治理,这是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新的社会需求。当前社会条件下,没有财富是痛苦的,但财富过多并不快乐,更要经历人性的拷问和检验;通过家族信托的制度安排,能促进家庭和睦、兄弟友善、亲情稳固、爱情可靠,约束纨绔子弟挥霍浪费,能以物质财富为载体,更好的传承好的家教、家风、家训、家规,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慈善和公益事业,削弱财富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戾气,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本源,充分利用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对于资本首要做到的就是安全和防护。我国信托制度在设计之初即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财富传承功能。放眼全球,目前信托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高净值客户财富保护和传承管理的普遍制度选择,在各国私人财富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究其根源,就在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能防范婚姻风险、债务风险、税务风险等等。
家族信托有助于精神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传承的不仅仅是现金,更有股权、不动产、珠宝、字画、合同权益等非现金资产,高净值客户正是通过对家族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统筹管理以及收益分配安排,从而实现对家族和家族企业的治理,家族信托是全球高净值客户家族和家族企业治理的普遍制度选择和工具,是社会存量财富的重要载体之一。
家族信托传承的不止于财富,更是父辈积极的人文和精神,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族财富管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家族金融资产管理,除了客户的金融资本可以通过单纯的金融投资手段实现保值增值以外,客户其他的如家族人力资本、家族社会资本、家族文化资本等都需要不同维度的管理才能得以继承并发扬光大。所以,我们除了要考虑如何将客户的财富安全地传承下去,还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方案设计,以物质财富的传承为载体,更好地实现客户家族精神、家族文化的传承,这是家族信托和客户一起面临的新课题。
家族信托业务的重新定位
1979年邓小平同志请荣毅仁先生出山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用意在于解决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匮乏问题,后来各省市纷纷效仿,成立各省市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一方面筹集资金促进各地经济建设,另一方面也由于公司治理和监管的不成熟,多次经历整顿。2007年1月,当时的银监会颁布信托业“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确定信托公司以“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为发展方向。从2007年起,信托业得以蓬勃发展,全行业信托财产最高规模达26万多亿,仅次于银行业。这其中既有群众随着经济增长、财富增加不断增长的正常理财需求,也隐匿了商业银行调节报表、地方政府增加负债、有关行业规避监管等负面需求。
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银信合作、信政合作、房地产信托等,分别与金融同业、政府平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为合作对象,这与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密切相关,因而不断受到监管机构日趋严厉的挑战,认为信托公司应进行业务转型,回归信托本源,以民生和实体经济为出发点,考虑对信托行业进行重新定位。
家族信托的转型方向
新时代呼唤新金融,新金融应以民生为出发点,家族信托就是贴近民生的新金融的一种业务形态,应成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向之一。
首先,家族信托应突出信托公司存在和展业的社会价值。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赋予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这是信托公司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之根本所在。监管部门其实也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赋予了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破产隔离”功能,但家族信托业务涉及多代传承,期限较长,为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避免后续麻烦,在实际展业中,无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还是券商、保险公司、三方财富公司,都不约而同选择了信托,而非“资管计划”,作为家族信托的制度基础,根本原因在于《信托法》,而非部门规章,赋予信托制度破产隔离功能。
其次,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安排,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体现在信托财产的形式、受托人管理财产的方式、信托期限、受益人的利益分配形式,体现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的信托关系中,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分离,体现在你的想象力可以覆盖的范围,因此可以包容各式各样委托人的各式各样的需求及各种利益安排。这种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信托公司成也是它,受责难也是它;而家族信托业务突出了信托公司的灵活性在好的一面运用,有利于社会和监管者理解和接纳信托和信托公司。
最后,信托公司可以衍生出不少投行业务机会。这是由于家族信托业务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持续、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可能会重塑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块和组织架构。家族信托业务为国内信托公司走向国际市场铺垫了客户基础和业务基础。在实际展业中,我们发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往往拥有海外资产,这些海外资产也同时具有保护、管理和传承的需求,这为国内信托公司走向国际市场奠定了水到渠成的客户和业务基础。
家族信托业务的起点是民众的财富管理需求,涉及民众及其后代的生命周期,期间可能涉及各种非金融服务(如财产规划、子女教育、医养服务、慈善捐赠等等),这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将信托公司和民生紧密相连,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在社会的美誉度。
四十年来信托公司历经多次整顿,其具体业务形态几无定式,导致多数信托公司采用小而松散的业务团队组织架构,这种组织架构的优势是灵活多变,“船小好调头”,“不死的小强”,缺点是知识积累和客户积累较为脆弱,体系性和专业性略显不足。而家族信托业务服务于客户的财富保护、管理和传承,不断在汇聚大量长期、稳定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随着规模的扩大,一方面迫切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多资产类别配置,从而逐渐要求形成股、债、另类投资、商品、衍生品等多个投资部门为其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信托公司能够有专门的团队为这些高净值客户及其家族成员提供各种非金融服务,这些市场需求客观上都会推动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块和组织架构发生变迁。
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要重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家族信托领域中的运用。“新金融必然是以建立在新技术应用基础上的新功能为鲜明特征”,目前信托公司从业人员仅有2万人出头,而国内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约200万人,在短时间内受各种条件制约不能迅速扩张高素质信托经理团队的情况下,IT技术的运用及线上线下的配合是提升业务效能的重要手段。
家族信托业务的定位和初心要清楚。不应是方便信托公司卖信托产品,以销售信托产品为出发点和归属点发展家族信托,混淆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利益界限,必将该业务带入歧途,不久的将来必引致监管的整顿。家族信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必须是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目的必须首先是家族财富的保护和传承,并基于此构建客户整个生命周期的服务,理财及其他金融服务只是服务的一部分且目的是为了客户财产保值增值而非为了销售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应关注家族信托业务超长期限可能带来的受托人风险。家族信托业务涉及代际传承,因而期限较长,超长信托期限而信托合同又没有预见性的安排争议解决方式或途径,可能会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受托人风险。比如,目前有不少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时,客户由银行介绍、投资由银行负责,而合同由信托公司和客户签署,若干年以后(如十年、二十年以后),如果银行投资失利,信托公司不可避免地将密集面临客户起诉风险。
家族信托在欧美已成熟多年,在国内却刚刚开始,这项业务的成熟和发展离不开司法界、监管部门和业界的共同努力,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家族信托纠纷相关的初始案例的判定会相当关键。
在未来,家族信托需要考虑降低金额标准,运用IT技术,实现金融普惠;高净值客户有财富保护、管理和传承需求,一般的客户也有。目前定义的家族信托的门槛须1000万起,这既有商业方面的考量,也有监管者担心家族信托的例外监管被滥用的可能。但当行业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并有相当业务规范时,建议可以考虑放宽金额标准,使家族信托财富保护、传承等功能也能服务于普罗大众,为大众所享有。
中信信托2013年底启动家族信托业务准备,2015年初落地第一单家族信托,2015年底家族信托规模不到10亿元,截止目前发展到两三百亿的规模,并继续维持快速的增长势头,让我看到新时代新金融的发展潜力和广阔前景。家族信托作为新时代新金融的一种表现方式,如同毛泽东同志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让我们全力以赴,战胜困难,拥抱新时代的新金融,以期更好的完成党和国家赋予金融业的使命,服务好民生和实体经济。
作者系中信信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