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8000万债务违约 平安银行将西王集团告上法庭

来源:中新经纬 2019-12-13 08:25:00

摘要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2日电(高晓锳)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有关西王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对邹平县供电公司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8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截图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2日电(高晓锳)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有关西王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对邹平县供电公司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8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31日,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8日,贷款固定年利率为4.35%,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授信本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最高额为8000万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随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答辩称,涉案贷款合同是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齐星集团”)委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实际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齐星集团,涉案借款理由应由齐星集团偿还。被答辩人对齐星集团与答辩人系委托关系的事实是明知的。被答辩人的利息主张与事实不符。邹平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代偿了涉案借款7-8月份的利息,对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

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为顶名借款合同,对于答辩人构成欺诈,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经过向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了解得知,邹平县供电公司已经就涉案借款申报债权中称该笔债权系顶名借款。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系国家出资的独资企业,为他人承担6000余万的巨额债务,无疑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保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真实系保证合法有效的核心要件,但借款人隐瞒事实,违背了答辩人的内心意思,而贷款银行是应当知道或者明知的,答辩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邹平县供电公司已经涉嫌虚假贷款罪且影响到答辩人的责任,该案应当移送刑事侦查。

对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借款借据四大证据。

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一证明事项有异议,原告明知本案贷款不借新还旧,却发放贷款系违规放贷。

法院认为,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款项由案外人齐星集团使用,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予以确认。同时,借款到期后,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追偿。被告邹平县供电局辩称涉案借款由案外人齐星集团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西王集团主张本案系顶名贷款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7-8月份利息人民币68.63万元;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追偿。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