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瑞资产法人收警示函 销售私募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保本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9-12-19 15:15:58

摘要
12月19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瑞资产)法定代表人鲁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鲁政平作为钜瑞资产法定代表人,在销售“钜沣量化对冲一号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的情况。鲁政平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12月19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瑞资产)法定代表人鲁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鲁政平作为钜瑞资产法定代表人,在销售“钜沣量化对冲一号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的情况。

  鲁政平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鲁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鲁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鲁政平:

  经查,你作为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销售“钜沣量化对冲一号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的情况。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李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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