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存续期两全保险产品“松绑”
摘要 □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在低利率的背景下,3年至5年期两全保险与银行理财等产品相比并不具备显著优势。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
□ 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 在低利率的背景下,3年至5年期两全保险与银行理财等产品相比并不具备显著优势。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而且,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虽然监管允许险企开发设计3年至5年期两全保险产品,但并不意味是鼓励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据悉,《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此外,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险企适度销售3年至5年期两全险,能够帮助公司减轻现金流压力,满足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有市场分析指出,目前市场利率持续下滑,保险公司面临利差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对更能有效控制利差损风险。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低利率的背景下,3年至5年期两全保险与银行理财等产品相比并不具备显著优势,而且《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