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 多项细则得到完善

来源:才查到 2019-12-24 17:16:00

摘要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对实务界关系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其中重点内容包括: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对实务界关系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鉴于此前发生过的阜兴系私募“爆雷”事件,业内曾对托管银行的权责界定原则莫衷一是。基于托管牌照的核发机关、托管机构所属金融机构、对接产品所属金融领域的权责归属,以银行为代表的托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各方协调方面存在托管运维压力。


《备案须知》明确,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报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需要指出的是,《备案须知》还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不过,考虑到大型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需要,参考境外普遍做法,结合行业意见,协会规定了附条件的例外情形,即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扩募条件如下: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或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协会表示,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同时考虑到短期线的私募基金存在较大名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相冲突。



从规范性角度,《备案须知(2019版)》提出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与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要求趋于一致,在政策层面消除套利空间。


1、禁止刚性兑付

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2、禁止资金池

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3、禁止投资单元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本次修改未对关联交易“一刀切”,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由此隐含的风险,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针对《备案须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修订,业界表示相对温和。主要体现在易发关联交易的股权投资领域,有的投资或涉及天然的投资上下游生态,单纯定义其为不良关联交易有失偏颇。


有分析指出,对于一些产业基金的投向,本身就有返投要求,“但这也是基于更好扶持区域产业发展的出发点,但穿透追溯股权结构,难免会涉及交叉领域,要看是否能正向推动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



与上述关联交易细则保护LP利益相仿,《备案须知》也在防范平行基金利益冲突方面做出要求。其中,要求股权类基金认缴规模达70%方可再设平行基金,否则原则上不予采纳。


《备案须知》明确,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其中要求,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对此,前述私募人士表示,主要是为了防范投资者利益受损。他表示,如果原来的产品还没有募资完毕,甚至还没有投资就去募新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增加LP的行为。“但由于投资范围、策略、方向等都与原先基金投向相同,就已构成平行基金的发起形式,投资同一项目的话,原LP的股权就有可能被稀释,难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中基协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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