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期期货收证监两罚单 骨干以个人名义代客交易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15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原负责人余宏伟任职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内部管理失控、合规意识缺失,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15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原负责人余宏伟任职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内部管理失控、合规意识缺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应当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另外,相关责任人余宏伟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上海中期杭州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余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余宏伟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且应当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原负责人余宏伟任职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管理失控、合规意识缺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关于对余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宏伟:
经查,你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