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 引导行业优胜劣汰
摘要 临近年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了2019年最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在私募行业引起轰动。新规分为39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提升门槛明确五类伪私募不予备
临近年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了2019年最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在私募行业引起轰动。新规分为39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提升门槛
明确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认为,新规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备案的门槛及运作的限制要求,系统性覆盖了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及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及监管报告等各环节,还特别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特殊备案要求做了规定。从其出台的现实背景及导向来看,协会将会推动进一步清理、消除融资类的私募基金,引导私募行业进行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多元化资产配置投资,将私募基金与传统持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等要求。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告诉记者,新规基本上对资管新规以来的各类单行文件、窗口意见中的规定,结合实践都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例如对募集推介材料、募集完毕的要求,封闭运作和增资、关联交易的细化,信息披露及核查,不同基金的差异化备案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须知》明确五类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预备案范围,其中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毅超表示,大量私募从事实质上的“存贷款业务”,成为“影子银行”,脱离资产管理的业务本质,其结果是各种爆雷、跑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此,协会通过自律规则对此类机构进行“围追堵截”,打掉“伪”私募,使得私募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
刘洪蛟认为,新规进一步明确变相从事借贷业务形式包括“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基金收益不予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这些规定旨在禁止私募基金沦为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的工具。
明确托管人职责
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
《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对托管人的要求,高毅超表示,私募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此类结构相比直接投资更复杂,更易规避监管,针对此类情形,协会要求托管人持续监督资金流,掌握资金划转路径、投资凭证等,是为了充分发挥托管人“安全阀”作用,从资金流转的角度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发现问题,实现实质性的向下穿透监管。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更明确,托管准入标准将更高,私募的运作成本将更高,也能淘汰掉一批实力不足的私募。
秦政表示,资金流的监督是一种监管方式的细化,以资金留痕为主。刘洪蛟认为,部分基金托管人履职不到位、托而不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协会从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对托管人归位尽责提出要求,督促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对管理人异常行为加以限制、监督。
针对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备案须知》明确界定“募集完毕”概念,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的情形发生。
刘洪蛟认为,实际中存在私募投资者真实的分步实缴承诺出资资金的需求,也存在部分私募通过“备小募大”、“先备后募”,刻意借助登记备案信用为募集行为背书,给投资者造成产品没有任何合规问题也不存在风险的假象。此次新规做了平衡,界定“募集完毕”的概念,且针对契约、公司、合伙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做了区别规定,鉴于契约型基金中不存在认缴与实缴的问题,因此要求募集全部到位后备案,而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则稍微宽松些。
抑制短期投机
私募行业实现优胜劣汰
《备案须知》对存续期提出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刘洪蛟表示,就基金期限而言,正常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存续期通常会在5年及以上,而短期限的私募基金许多从事的是融资借贷类的活动。本次新规提高期限门槛防止将私募股权和资产配置基金异化为非法融资的工具。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备案须知》提出规范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间隔期不得短于3个月,鼓励采取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
刘洪蛟表示,这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原则上一致,但稍微有宽松。规定有利于去通道,保护投资者利益,抑制过度短期化投机冲动。秦政表示,这主要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将管理人的注意力引导到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行业基础上来,不能过于重视短期利益。
高毅超认为,私募备案监管逐渐常态化、细节化,越来越有力,这使得私募的门槛提高了,有望去粗取精,筛去实力不足、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防范金融风险。